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虐待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听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 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 。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本 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的;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的;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 ,等等。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对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认定要义
一、本罪的罪与非罪
(1)一般家庭纠纷与虐待罪
虐待行为是经常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行为,必须是经常的、一贯的,并且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打架、吵骂的行为,是一般的家庭纠纷,不能作为虐待处理。
(2)一般的虐待行为与虐待罪
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虐待罪。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恶劣,主要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察:第一,虐待对象。年老、年幼、患重病或者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实行虐待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二,虐待动机。为了逼使妻子或丈夫离婚而故意虐待妻子或丈夫;为了减少个人经济负担而虐待父母、子女;为了达到奸淫养女甚至亲生女儿的目的,以虐待通其就范,或者因目的未达到而以虐待进行报复;因妻子生女孩而受到公婆或者丈夫虐待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三,虐待手段。虐待手段凶很残忍,如采用针扎、开水烫、电击、皮带抽等手段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第四,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期进行虐待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五,虐待频率。虽然虐待时间不长,但频繁多次虐待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第六,造成的后果。因虐待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致使被害人身体残疾、虐待致死、精神分裂、自杀身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长“子对于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应当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教育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甚至打骂,但其主观上不是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摧残、折磨,所以不能视为虐待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了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及法律后果。虐待行为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折磨摧残,该手段行为和行为后果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存在重合,区別主要在于:第一,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又故意对被害人加以伤害或者杀害的,那就不仅仅构成了虐待罪,而且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第二,手段行为特点不同。从犯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次行为即可构成。第三,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要具有一定的亲缘关系,不具有亲缘关系的人实施虐待行为的,不能成立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没有限定。
三、正确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由于虐待罪是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虐待者与被虐待者之间有亲属关系,又是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被虐待者在经济上需要依靠虐待者;或者家庭其他成员中还有老幼需要虐待者扶养。在这种情况下,被虐待者往往只要求虐待者改正错误,使自己的处境得到适当改善,并不希望对被虐待者判刑。因此,《刑法》第260条第3款规定,构成虐待罪而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的,オ予以处理;控告后要求撤诉的,也应予准许。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在此限。但是,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自诉案件则转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旨在对有告诉意愿,但没有能力或条件告诉的人,予以特殊保护。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与《刑法》第98条规定的“代为告诉”不同。本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下,虐待案件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刑法》第98条规定的仍然是自诉案件,只是在被害人无法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仍然可以撤诉。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0条第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这里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虐待的动机卑劣、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长期虐待屡教不改,虐待导致严重后果的等等。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60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有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也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本罪经《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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