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伯多年来一直与大女儿和上门女婿一起生活。大女儿因病去世后,王老伯要女婿给自己养老送终,结果女婿却搬了出去想重新开始生活。王老伯能要求女婿给付赡养费吗?
——王老伯的要求于法无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并没有规定上门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子女才是赡养人,子女的配偶只是协助。大女儿过世后,双方的夫妻关系自动消灭,上门女婿与王老伯之间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也即消灭。因此,上门女婿对王老伯没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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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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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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