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导读: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一般都是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进行报告的方式,如果是专项申报需要什么资料?本文会计学堂的小编就以存货损失为例为大家整理介绍,欢迎阅读。

专项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答:1、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申请报告;

②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③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④ 存货盘点表;

⑤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

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申请报告;

②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③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报废、变质、残值、保险赔款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④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⑤ 已处置的提供处置相关凭证;

⑥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比例的计算应以该类资产发生年度期末数为基准,下同)。

3、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申请报告;

②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③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④ 内部核批文件;

⑤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4、出版、发行企业存货发生永久和实质性损害损失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申请报告;

②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③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损失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情况说明中应说明报损出版物的呆滞时间。

专项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哪些存货损失可进行专项申报?

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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