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视角下的“接处警记录”要如何调取,律师:不能给!

律师小梦感叹:作为新人,初次办案实在太难了!因为刚刚小梦就在办案单位碰了一鼻子灰,因为小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当事人的报警记录,但是被拒绝,而且拒绝的理由很简单:不便公开。

在现实的工作当中,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会作为案件证据的一部分被引用和重视,无论是小猫小狗丢了,还是遇到被殴打伤害,甚至出现重大案情的时候,如果有人拨打公安机关的110进行报警,那么接处警记录都会予以真实反映和记录,但是,目前还有很多人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的接处警记录予以公开,主要集中在拆迁类纠纷、不予立案的处理等方面,在接到类似情况下,应该如何做呢?或者作为委托人,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得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

信息公开视角下的“接处警记录”要如何调取,律师:不能给!

目前,律师要调取接处警记录以及相关警情的调查处理情况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个别律师会持有委托书以及律所函件直接到公安机关调取,不过一般情况下,调取不会很顺利,大多数办案单位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拒绝;大多数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途径进行调取,这种方式,一般情况下肯定会得到回复,但是结果不一定会令人满意。

那么接处警记录到底能不能给律师和当事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大多数以要求公开的接处警记录,公安机关一般会以接处警记录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内部信息,不是法定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进行答复,但是有个别法院认为:接处警记录反映了公安机关处置警情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并非公安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所产生的信息,更不需要讨论、研究,不宜以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为由而不予公开。

信息公开视角下的“接处警记录”要如何调取,律师:不能给!

但是对于存在接处警记录为来源的案件信息,那么此时,接处警记录已经成为案卷的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该项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是否予以公开的判断权和裁量权。如果律师要求调取的接处警记录已经成案,那么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会公开或者同意律师调取。

对于有的当事人对报警处理情况不满的,会采取“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要求公开接处警记录和案件处理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法院会认为构成“咨询”,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不符合行政起诉的条件,因为这是借政府信息公开为名义,实为咨询案件办理情况,这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

信息公开视角下的“接处警记录”要如何调取,律师:不能给!

实际当中也有一部分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越级投诉,某地发生的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公安机关最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家属在通过各种途径XF和投诉无果后,不断以“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获取接处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尸检笔录等证据材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查访问材料、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等材料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除了上面一些形式之外,有个别律师要求公开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处置情况的申请,对此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行使的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职责,职责内容为纠正民警违法违纪、责令执行、对错误决定及命令的撤销或变更以及对民警予以处分、受理被处分民警申诉等,并无调查具体行政、刑事案件的职责。因此督察机构在行使内部监督职责时形成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关注@法匠先生你身边的法律陪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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