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 利息约定不明难主张

【仲裁案例】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 利息约定不明难主张

【仲裁案例】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 利息约定不明难主张

在现实中,基于朋友或熟人之间的信任,借贷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一张借条一签了之,并未对还款利息进行约定,到期后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归还欠款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利息部分是否应得到支持呢?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经朋友周某介绍,商定以借用李某的信用卡方式借款,李某名下尾号为3066信用卡的消费额度为2.1万元,其尾号为6591信用卡的消费额度为3.6万元。2017年4月13日,李某将该两张信用卡交付张某并告知了密码,张某为李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五万七千元整,借款时间一年,借款人张某”,并约定仲裁,无证据表明双方当时明确约定了借款利率;其后,张某多次使用李某的两张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张某曾数次通过周某向李某支付利息,已付利息合计8,800元;2018年4月,张某向李某返还了信用卡,但对其刷卡消费的资金5.7万元及利息未作偿还,李某事后自行承担了该费用。故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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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1.被申请人张某偿还申请人李某借款5.7万元。2.驳回申请人李某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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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评析

申请人将其信用卡交付被申请人使用,本质系将其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授权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此出具了借条,说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其民间借贷关系自被申请人取得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成立。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无法证实双方当初明确约定了利率标准,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哈仲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因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未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案例编辑

宁彤

法律硕士,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部工作人员,仲裁秘书。

【仲裁案例】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 利息约定不明难主张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停车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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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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