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是否可以约定债务全归一个人偿还?

宁波离婚律师回顾案情

王某强和杜某娟在2011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过得很好。2012年,王某强借款20万元在自己村里盖起了养猪大棚,没想到由于疾病原因,当年猪大棚亏了,还欠下一屁股债。王某强忍受不了杜某娟的埋怨,两人离婚,离婚时候,两人约定,债务由王某强一人承担,孩子由杜某娟抚养。之后,王某强就外出打工,但是年底债主都向杜某娟来要债,杜某娟很是困惑,不知道自己应不应该偿还这笔债务。

离婚时,夫妻是否可以约定债务全归一个人偿还?

宁波离婚律师解读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夫妻共同侦务,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也就是双方共同从事工、商、农活动,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

此处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经营活动,也包括一方从事但是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王某强的借款,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从事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论其债务以谁的名义取得,实质均是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因此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3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宁波离婚律师剖析法理

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制,因此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杜某娟和王某强在离婚的时候,没有用共同财产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有悖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因此应负连带责任。杜某娟可以在先行偿还债务后向王某强追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谋职业。宁波离婚律师张月红提醒各位读者:商海无边,风险无限。尤其是已经有家庭的人,更要意识到自己的经营负债和夫妻之间的联系。根据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同,对外承拘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夫妻之间的连带责任,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对于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任何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归一方全部承担。这种协议约定也是有效的。但是夫妻之间协议的约定只对协议中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对于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否则,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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