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身份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属于特殊行业,其从业人员缴纳个税的形式也较为特殊,不同身份的律师,所适用的个税征收项目和计税方法也各不相同。

不同身份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出资律师

律师事务所一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投资人或合伙人以下我们称之为律所的出资人,作为出资人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律所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的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律所的经营所得时,以下支出不得扣除:

1.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出资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得扣除(生活费用和经营费用混合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

3.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扣除;

4.计提的执业风险准备金等不允许扣除;

5.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超过扣除限额标准的三项经费、广宣费、业务招待费不允许扣除;

6.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7.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8.与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同身份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是指具备律师资格,非律师事务所备案登记的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律师。

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进行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办案费扣除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情况,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各省市规定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比如湖北省目前执行20%的扣除标准。

无论是专职律师还是兼职律师,只要是取得分成收入且律所不承担办案费用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出资人律师以及非律师员工不得扣除办案费用

如果雇员律师的办案费在律所实报实销,律所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列支了这些费用,那么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就不得再按比例扣除办案费用。总的原则就是办案费支出只能扣减一次。

三、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

兼职律师一般不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收入分成,只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

兼职律师应于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人员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以“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律所聘请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为其支付的报酬,由律所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律师其他收入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不同身份的律师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承担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律师自行参加的其他培训不适用该规定。

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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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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