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关于离婚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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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开放日

离婚诉讼

2月3日,工会、法务与知识产权管理部联合组织的法律服务日如期举行,本次活动共有7位专业法律人员在线上和线下为20多名员工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

离婚诉讼中,主要涉及三点:婚离否、娃归谁、钱怎么分?那么,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真实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与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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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2013年周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22年7月,张先生提起与周女士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先生一次性给付周女士人民币6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周女士离婚后意外发现2018年张先生与案外某女已生育一女。现欲起诉张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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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91条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该案中,张先生在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周女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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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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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于女士和韩先生2015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于女士抚养,其父亲韩先生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9000元。2022年二人之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5600元,于女士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于女士以其子的名义将前夫韩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到其子满18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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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该案中,双方离婚时间是2015年,当时韩先生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已远低于目前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于女士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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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依法请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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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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