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阅卷权?阅卷后能干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非常关键的一项权利就是阅卷权,只有通过阅卷,律师才能了解到整个案件的情况,便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辩护意见。那么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阅卷权?

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阅卷权?阅卷后能干什么?

一、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阅卷权?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侦查阶段是不允许阅卷的。律师只能向司法机关口头询问案情,司法机关应当告诉律师: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进展。案件只有进入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才有权申请阅卷。

要注意,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在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案卷会短暂移交到检察院,但这个时间也是不允许阅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也就是说,当整个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次退查的,律师需要阅卷三次以上,如果还要调取其他证据的,则不止三次。

如果审查起诉的时候没有阅卷,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就需要到法院进行阅卷了。

二、阅卷后能干什么?

阅卷后主要的工作有:1.会见核对证据;2.收集调取或排除非法证据;3、提交法律意见,约见检察院。

1.会见核对证据

律师阅卷后,一方面对证据中出现的疑问,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对;另一方面,需要反过来告诉当事人证据情况,然后由当事人对证据中有存在疑问的,向律师提出,对于证据有遗漏的则需要申请调取。实践中对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核实证据的范围还有争议,但基本上律师向当事人核实客观类证据和当事人自己做的笔录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其他言辞证据,还有争议。

2.收集调取或排除非法证据

阅卷和会见后,对于有证据疑问的还要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对于个别案件的现场存在疑问的,还会去查看现场以发现问题。例如,当事人说笔录的内容不是他说的,那么律师则可以申请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查阅是否属实,以决定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关键证据没有取证的,则嫌疑人可以提供相关的线索申请检察院调取。

3、提交法律意见,约见检察院

阅卷前的初步沟通对起诉意见书或者相关罪名认定大体看法,为后续沟通奠定基础。此时的沟通多倾向于普遍性问题探讨,而不必具体到证据和细节。

阅卷后,律师与检察官逐渐处于“平等地位”。这时候要做好两件事:第一,归纳起诉意见书焦点,尽可能沟通化解;第二,发现案件中隐藏的危险,避免指控加重或者增加。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书面申请约见检察官的,则检察院应当安排时间在检察院的接待室,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那么对于案件存在争议、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属于《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一定要约见检察官反映意见。

补充侦查沟通:1. 与承办人明确本案焦点后,进一步沟通证据是否充足,探明承办人是否有补充侦查的想法及其侦查方向,律师也可以提出相关意见。2. 要注意及时对补充侦查证据进行阅卷分析。3. 证据依然不足的,可以尝试沟通作出不起诉。

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阅卷权?阅卷后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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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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