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因人员变动对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处理,法院:依法履责

贵州黔西:因人员变动对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处理,法院:依法履责

一、 案件简介

刘某林与刘某国系堂兄弟关系,二人同属某村村民。2012年,双方对案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经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2017年4月,刘某林向乡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乡政府依法确认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属归刘某林所有,乡政府收到刘某林的申请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受理或者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刘某林认为,乡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法院请求责令乡政府依法对刘某林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法院认为,乡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林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责令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贵州黔西:因人员变动对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处理,法院:依法履责

二、 被告答辩

乡政府辩称:因刘某林申请确权时乡政府的负责土地确权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故未能及时受理和处理原告刘光林申请。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而行政主体负有法定职责是适用履行判决的前提。根据法律规定,乡政府对刘某林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具有依法作出受理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刘某林与刘某系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土地所在地属乡政府行政辖区内,故乡政府应依法对刘某林的土地确权申请予以受理并依法处理,乡政府在收到刘某林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乡政府提出的由于人员变动故未对刘某林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并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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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判结果

责令乡政府对刘某林的土地确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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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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