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期限内不可实施强拆,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才可行政强制

救济期限内不可实施强拆,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才可行政强制

基本案情:

2004年原告洪远森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在黔西莲城街道办事处孙家坝社区修建房屋,被告黔西县人民政府认为原告洪远森修建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于2013年1月23日将原告洪远森修建的房屋拆除。2017年11月30日原告等人向黔西信访局上访,2018年2月24日黔西城乡规划局作出黔规信答[2018]4号《黔西城乡规划局关于谢玉碧等人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告知原告等人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2013年1月23日由黔西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黔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救济期限内不可实施强拆,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才可行政强制

法院裁判观点: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被告黔西县人民政府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即强制拆除原告洪远森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其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救济期限内不可实施强拆,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才可行政强制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黔西县人民政府2013年1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洪远森位于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孙家坝社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救济期限内不可实施强拆,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才可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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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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