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时,律师还能接案办案吗?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时,律师还能接案办案吗?

1律师年度考核长着个啥样子

律师证第五——第八页是“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每年使用一页),每页印有“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机关、备案日期”四个栏目

对律师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之一。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时,律师还能接案办案吗?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时,律师还能接案办案吗?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时,律师还能接案办案吗?

2你(律师事务所)去考核,我(司法局)来盖章

各位大神猜一猜,“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这几个字是谁盖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局?猜不对吧?没错,就是司法局。

各位大神猜一猜,法律规定谁可以对律师进行考核?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局?猜不对吧?没错,就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所的年度考核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对该所律师年度考核权责主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都无权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虽然司法局不是法定年度考核主体,但是司法部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司法局才能盖“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的章,所以现规定就是你(律师事务所)去考核,我(司法局)来盖章。

至于什么是“备案监督”,按照现行做法,也就是在律师执业证上盖“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的章和规定有效期。这样做是否扩大了或者缩小“备案”的通常意义,也就是见仁见智了。

3考核不称职,律师还能继续办案么

(1)先看看在没有考核备案情况下,行政判决书怎么认定律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性: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时,律师还能接案办案吗?

【(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摘要】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2012.6-2013.5)、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

(2)再看看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八种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行为,但是没有被评定为“不称职”这一选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综上所述,律师证未年检考核不影响律师证有效性,所以考核不称职,律师执业证也还是有效的。既然未年检考核或者考核不称职都不影响律师执业证的有效性,律师就可以继续执业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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