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谈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视角谈人身损害赔偿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石磊律师)

人身损害,涉及到每一个人,也是实践中频发、多发、常见的纠纷。正是基于此,长期与此类纠纷打交道,有一定见解,现写出来,分享给大家。

第一部分 写在前面的话

希望自己没有伤害,能够与大家和平共处,是每一个人都想要的结果。然而,现实生活中,可能会看到有人伤害他人,或者被他人伤害。比如说扯皮打架受伤、交通事故受伤、高空抛物砸伤、提供劳务中伤到他人或被伤等等。

为此,就个体而言,有遭遇各种伤害的可能,学习、了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知识,增强生活技能,提高应对伤害处置能力,是很有必要的;对法律工作者而言,熟悉、掌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正确理解人身损害赔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服务对象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是非常值得的。

基于此,作者考虑再三,再次梳理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方面的内容,从律师视角,以民法典为依托,排除工伤案件、国家赔偿等有关事项的内容,形成本文,为自己工作,为大家所需,提供参考思路。

这就是《律师视角谈人身损害赔偿》正式内容进行之前,想要说的话。

第二部分 概述人身损害赔偿

现在,正式进行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内容。先来看看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归则原则等有关内容,对人身损害赔偿有一个总体认识,这就概述部分。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准确认识和理解、界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掌握其基本特征,是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

1.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主体的生命、健康、身体等遭受不法侵害,造成一定后果或其他损害,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或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2.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

结合定义,人身损害赔偿至少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自然人属性。人身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人身损害赔偿。二是侵害了自然人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益。其他的如姓名权、肖像、隐私等不是这里讲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三是要造成造成一定后果或其他损害。四是以财产赔偿为主要方式,一般表现为金钱。五是一种民事救济制度。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归则原则

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什么事由去找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就是涉及归责原则的问题。目前,根据实践需要和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三大原则:一是错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其中,过错推定原则可纳入过错原则中进行处理。

1.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全称是“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想要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需要看行为主体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得看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只有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这四个条件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或在理论上还有过错推定原则。顾名思义,过错推定,同样含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没有过错,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

2.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全称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主体的过错为责任要件,只要其活动等因素造成损害,没有免责事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是现代工业化社会出现的一个重要归责原则,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条件下的公正、正义的观念,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矫正正义。如产品侵权、高度危险、环境责任等,均是通过无错原则来处理的。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又称“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主体对损害均无过错,受害主体又不能依照无错原则获得赔偿,裁判者根据公平观念,考虑实际和可能性,责令有关主体公平分担损失。

对于这一原则,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认为公平责任不能成为归责原则,只能是实践需要的特别规定。本文考虑到公平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对部分案件具有现实的指引作用,仍将其作为归责原则来处理。

在掌握这些归责原则的同时,需要对减轻、免责事由,以及自甘风险等一并进行掌握,才能更准确的理解和运用归责原则,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知道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归责原则后,核心内容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有掌握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好有关案件,才能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的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合这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其赔偿的基本范围,可分成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常规的赔偿范围,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都有可能需要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失。

二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即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

三是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即致人死亡时应当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四是扶养损失的赔偿,即因致残致死,对其扶养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主要包括抚养、扶养、赡养等,也就是作者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之四养纠纷》所讲所涉及的部分内容。

五是精神损害赔偿,即抚慰赔偿金,是指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这里简单地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讲解,有关内容的详解将开专题再讲述。

第四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别

大致明白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要想进一步掌握人身损害赔偿有关内容,对人身损害的类别是需要有所了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大致可以做两个方面的分类。一类是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另一类是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规定。

一、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是监护主体责任,即监护人的责任,是指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使第三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影响监护主体责任的规定。

二是暂失心智责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或者称暂时失去心智)后的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暂时性的丧失意思能力致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性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是看行为主体的经济状况给受害人进行补偿。当然,如果是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导致暂时失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用工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以及提供劳务等有关主体的责任,是指这些主体的人员因在工作中致第三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就是工伤与这里的侵权责任是有区别的。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承揽关系的责任,即在承揽关系中,致第三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规定,致第三人损害的,定作没有过错的,由承揽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于承揽人在工作过程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得看承揽合同的约定以及各方的过错等综合因素判断。

五是安保主体责任,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是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结合法律规定,安保主体责任,主要有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承担责任的事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都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理解。

六是教育主体责任,主要是教育机构的责任,即行为能力欠缺者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受到伤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教育主体责任,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来综合分析,厘清各自应当的责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规定

前面讲了责任主体的几类特殊规定,现在来讲讲关于侵权行为方面的几个规定。

一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结合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有生产者、经营者、运输者、仓储者等。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一般是车辆的驾驶员。当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行人,甚至乘车人等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承担的责任,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

三是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诊疗过错或者缺陷医疗产品或不合格血液等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

四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是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的主体一般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运营单位、经营者、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

六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主要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其中,饲养人包括动物的所有人和动物的占有人。

七是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人工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人工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林木、道路及地下设施等。根据规定,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有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

上面提到的七个类型化的侵权行为,就是这里所讲述的内容。

这一部分介绍的责任主体以及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占据重要地位,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第五部分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注意的事项

通过写在前面的话,知晓人身损害赔偿对每个人的重要性;了解、掌握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基本特征,对人身损害赔偿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搞清楚了人身损害的大致范围,对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有了思路;弄懂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别,对发生在身边的有关问题能够更好的处理。

有了这些内容,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候,至少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尤其是诉讼。

一是管辖的问题。一般选择行为发生地来处理,对事情的处理可能要好得多。毕竟对现场等的调查,发生地比其他地要好得多。

二是证据材料对各项赔偿的影响。前面讲的赔偿的范围中列的各项,均需要提供证据,尤其是误工、护理费的赔偿问题,实际工资对损失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三是责任分担的问题。从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分类来看,因自身因素或者其他因素,是可以减轻赔偿,甚至可能免除赔偿。

除了这些,还有如案由的选择、责任主体的选择等,均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影响。

以上,就是本次写的谈人身损害赔偿,希望对大家或多或少有帮助。今后,将会继续与大家分享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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