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冯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22)沪0101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 2023.02.08

案由 :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被告人冯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征收工作人员,住本市宝山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2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周梅,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Z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贪污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周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被告人冯某在担任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一征所”)征收工作人员期间,伙同倪某(已判决),利用负责经办征收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乔家路地块(东块)被征收户胡某虚增搭建面积,胡以此获取了超出正常标准之外的征收补偿款,侵吞征收款人民币376,396.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胡某将其中的19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倪某将其从陈某处获取的现金存入银行账户5万元,倪某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冯某2.5万元。被告人冯某于2021年11月16日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询问时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又于2022年2月10日至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于同年9月29日向监察机关退赔赃款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中,被告人冯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3年,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关系人胡某、证人王某、李某的书面证言;同案人倪某的供述;相关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职务证明、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关于被告人从事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委托征收合同、被征收户的件袋材料(含未记载面积申请、认定表)、关于补偿金额的情况说明;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记录;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的工作记录、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被告人冯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冯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冯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赔其违法所得且认罪、悔罪。综上,建议法庭对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冯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冯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退赔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冯某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审 判 员: 郑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守亭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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