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可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进行。
一、协议离婚流程
协议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原结婚登记需在中国内地完成;
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需共同前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所需材料包括:
国内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中文书写);
港澳台居民: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步骤:
提交申请:双方共同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初步审查:登记机关审核材料无误后,发放受理回执。
冷静期:初审通过后,进入30天冷静期,期间可撤回申请。
领证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未撤回申请,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
审查材料: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等材料。
发放离婚证:审查通过后,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流程
若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可委托律师在国内提起诉讼。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离婚,需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起诉所需材料:
原告身份证;
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夫妻共同财产证明;
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
诉讼离婚步骤:
撰写民事诉状,包括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诉状及证据材料。
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等待法院通知,领取开庭传票。
法院可能组织调解,若调解成功则发调解书,否则开庭。
开庭审理,判决可能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若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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