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和遗赠有何区别?
继承与受遗赠
在接受或放弃方面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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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实质与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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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要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本人重要财产权利处分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必须具有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被继承人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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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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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继承活动中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公证法律服务实务中,常因继承人原因无法亲自到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一般由继承人在继承人所在地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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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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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的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则属于遗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
• 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
• 向遗产管理人作出意思表示;
• 向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
• 在公证机构发表声明;
• 以实际占有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来源 | 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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