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中应说普通话吗?

那天,闲暇无事,和一个好哥们在街头散步聊天闲逛。走到一闹市区,看见几个中年大妈模样的人正在向熙熙攘攘的路人发广告传单,那广告传单花花绿绿的,铜版纸印刷,很是精美。大妈们整个发放行为散漫、随意,只要是过往行人,就直直地往人家手里塞,也不管人家愿意不愿意,也不管人家手上拿没拿东西,方便不方便接收。一个大妈随手给我一份,我也很配合地接了过来,随便一看,是房地产广告。就问了一句:哪儿的房子啊?大妈用略带我们十堰市郧阳区当地方言的醋溜普通话,语言轻佻的说:杨溪的啊…… 。啊,我大吃一惊,杨溪是郊区郧阳区的一个偏远小乡镇,没想到这样一个小乡镇的房地产如此红火,广告都打到了主城区来了?同行的朋友看我疑惑不解,就说,你还没听出来啊,她说“洋新”,就是新房、洋房的意思,这是郧阳区土话啊……。呵呵,看来这些大妈们也是广告从业人员,也应该学好普通话啊。

律师执业中应说普通话吗?

由此我联想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应该说普通话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律师执业中应说普通话吗?

当然,这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陈述、表达、抗辩等权利。但律师以与他人沟通为职业,是否能运用民族语言进行代理,就没看到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了。

据2004年版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律师的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而最新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发通﹝2017﹞12号)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了,只是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律师执业中应说普通话吗?

我们律师经常通过现场或网络形式收听收看其他优秀的国内同行讲课。我感觉大部分律师可以操普通话,可以使人听得清楚。但上次一个讲授律师社交和礼仪课程的南方律师,满口家乡话,晦涩难懂,实在难以听下去。这样的律师给同行们讲社交和礼仪,岂不是笑谈?律师们大多通过了有“天下第一考”之美称的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习使用普通话,应该不是难事。

在以往笔者参与的一些庭审活动中,由于对方律师方言浓重、晦涩难懂,有时法官在开庭时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律师信息时就要耗费很长时间。

当然,每个人对自己家乡的一切都是眷恋的。律师在执业之外,说说家乡话,叙叙乡情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普通话是通用语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根据律师的职业特性,必须在执业过程中较好地说好普通话。律师应该知法守法,学好用好普通话。这样才能在诉讼代理过程中切实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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