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珠海公司与清远公司、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律师函--珠海公司与清远公司、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微信公众号:刘彩凤律师

珠海公司与清远公司、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律 师 函

(2018)穗强律函字第 号

致清远公司暨问先生:

敬好!

兹受珠海公司的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珠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特就以下事项向贵司及阁下郑重出具本律师函:

贵司及阁下自20xx年x月x日与珠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来,指定阁下问先生合计共收取珠海公司消防审批押金xx万元,但自合同签订后,贵司及阁下拒绝配合办理消防审批业务,导致珠海公司聘请人员办理消防审批业务损失x万元,且珠海公司至今不能正常进场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及阁下应按珠海公司所交纳的押金双倍退回给珠海公司,即xx万元。

因贵司及阁下行为已严重违反《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并造成珠海公司巨大经济利益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贵司及阁下应当立即向珠海公司退回双倍押金xx万元,并赔偿损失x万元,合计xx万元。为妥善解决本次纠纷,本律师特向贵司及阁下专发此函,望与贵司及阁下友好沟通、协商处理。

望贵司及阁下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从妥善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尽早与本律师联系协商解决此次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甚至相关行政部门、媒体的介入,平添诉累并严重影响贵司及阁下在客户及社会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

具体函告如下:

1.贵司及阁下于20xx年x月x日与珠海公司就“英德市”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且珠海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向贵司及阁下缴纳消防审批押金xx万元,由贵司法人即阁下问先生收取;

2.《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珠海公司特委托白等人前往贵司办理消防审批业务,并支付消防审批业务服务费x万元,后因贵司及阁下拖延拒绝提供办理消防审批业务的材料,导致该工程消防审批业务无法完成,造成珠海公司服务费损失x万元

3.根据《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二条保险及担保第3点约定,因贵司及阁下已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导致珠海公司至今不能正常进场施工,故贵司及阁下应当按珠海公司所交纳的押金双倍退回给珠海公司,即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贵司及阁下应当立即向珠海公司双倍返还押金xx万元

4.因贵司及阁下已实际以押金形式占用珠海公司资金xx万元两年多时间,依法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珠海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xx元(以xx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x年x月x日计算至资金全部返还之日,暂计至20xx年x月x日)

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x年x月x日,贵司及阁下与珠海公司就“英德市”在该工地现场进行初步沟通,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20x年x月x日,珠海公司向贵司及阁下支付合同订金x万元,贵司及阁下向珠海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该款项。20x年x月x日,珠海公司向贵司及阁下打款x万元。

20x年x月x日,贵司及阁下与珠海公司就该工程项目进行第二次协商沟通,并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由珠海公司按贵司审定及供电、消防部门批准的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和承建标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承包,包括消防喷淋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联动、消防广播及火灾通讯系统等等,贵司依约向珠海公司结算工程款。同时,该协议第十二条“保险及担保”规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交纳押金xx万元,其中消防审批押金xx万元,其他安装部分xx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进场通知书,如超过进场通知书约定日期30个自然日,承包人仍不能正常进场施工的,则发包人按承包人所交纳押金双倍退回给承包人。

现该合同签订至今已超过两年时间,珠海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前后已陆续向贵司及阁下转款xx万元,但贵司至今既未向珠海公司发进场通知书,也无法安排珠海公司正常进场施工,则根据该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司及阁下应当立即向珠海公司返还双倍押金xx万元。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珠海公司还特意委托了专门从事消防审批业务的白团队办理该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批业务,并支付前期委托代理费用x万元。白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带领员工三人前往贵司办理本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批业务,陆续为该工程项目审批进行了10几天的业务沟通和协调,最终因贵司及阁下无法提供齐全的申报材料,导致白等人只能先行撤场,待贵司及阁下提供齐全相关申报材料后再行继续办理,但是,直至20xx年x月份,贵司及阁下仍无法提供相关消防申报材料,导致整个项目根本无法进行消防审批申报。

20xx年x月份开始,珠海公司便开始与贵司及阁下商谈退回xx万元押金的事宜,贵司及阁下一直表示同意退还该押金xx万元,但是一直拖延,至今都未向珠海公司退还其已向贵司及阁下交纳的xx万元押金。

该《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且珠海公司已依该协议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是因贵司及阁下过错,导致该合同大部分条款未能实际履行,故该责任应当由贵司及阁下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该合同约定,贵司及阁下应当双倍返还押金xx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珠海公司消防审批委托代理损失费用xx万元,合计人民币xxx元。

综上,珠海公司与本律师均秉持妥善处理本次纠纷的态度与贵司及阁下协商处理此事,望贵司及阁下慎重考虑。如贵司及阁下不能积极妥善处理此事,对本律师函不置可否,未在七日内与珠海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处理好本次纠纷事宜,珠海公司及本律师将即刻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仲裁、诉讼等司法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给贵司及阁下造成损失的,由贵司及阁下自行承担。

本律师函是在信赖委托人珠海公司如实陈述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收据》、《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完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作出。

特此函告!

望贵司及阁下及时慎重处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彩凤律师

2018年5月23日

联系人:刘彩凤律师

联系电话:183 0205 7286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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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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