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之详述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罪名认定

行为人存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但是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初步判断,行为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注意:如果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动建议

(一) 行为人或行为人家属应当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对行为人不予处罚,因此建议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商议赔偿事宜。

《调解协议》范本

调解协议

甲方:,性别:(男/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的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乙方自愿放弃本案的追溯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名(手印):

2021年8月13日

乙方

签名(手印):

2021年8月13日

(三) 如果造成了被害人受伤或者对被害人的伤情存在异议,建议及时询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伤情鉴定的结果,因为一般来说损害发生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便会很快安排鉴定机构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四) 行为人要确保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能够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如:要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保持开机、不要去很远的地方等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调查。

一、罪名认定

行为人存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初步判断,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刑期预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成年并且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根据上述判断,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是:管制、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可以并处罚金(在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能同时被宣告缓刑)。

管制1.管制的含义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的重要区别。

2.被管制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4)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5)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6)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7)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特别提示: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

(1)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3) 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1.拘役的含义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2.拘役的执行

(1)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犯罪地的看守所执行);

(2)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 1至2天

(3)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拘役的期限

(1)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2)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3)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的含义

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2.有期徒刑的期限

(1)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的执行

(1) 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2)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执行场所是指看守所。

缓刑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2.适用缓刑的条件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被判处 拘役或者3年

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 罪犯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1)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缓刑考验合格的结果

缓刑考验期满,缓刑人员考验合格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6.撤销缓刑的情形

(1)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

(2)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3)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4)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7.撤销缓刑的后果

(1) 执行原判刑罚;

(2) 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数罪并罚。

注意:

(一) 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最终量刑可能会在上述预测刑期之下。

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坦白的含义

坦白,是指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坦白的认定

(1) 如实供述的时间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一般是指在 侦查阶段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常情况下不能认为是“坦白”,而是属于“认罪”,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 如实供述的内容

① 行为人供述的自己的罪行需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

的。如果供述的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可能构成自首。

② 行为人如实供述的内容需是行为人自己的主要罪行

。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而隐藏的事实更重且又被查明了的,已经交代的部分一般也不成立坦白;如果供述的是他人的罪行,则可能成立揭发、检举等等立功表现,而不是坦白。

(3)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要求

① 不要求行为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直接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只需要行为人的如实供述对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就属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② 实施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或贪污受贿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退赔、退赃的,不属于坦白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情形,但可能符合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要求。

提示: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可能会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制作“坦白笔录”,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该笔录也是审判机关判断是否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

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自首的含义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另外,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行为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以下情形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1) 犯罪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 犯罪行为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话投案的。

(3)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 并非出于犯罪行为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6)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注意: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如实供述

(1)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 犯有数罪的犯罪行为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 犯罪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一般立功的表现

(1) 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2) 提供 重要线索的。

2.重大立功的表现

(1)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 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且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 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提示:重大案件或者重大犯罪活动需要依据所犯罪名、犯罪人数、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确定。

(二) 若行为人是累犯,最终量刑可能会在上述预测刑期之上。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适用假释

1.累犯的含义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2.一般累犯的含义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年

之内。

符合以下情形的,不成立累犯:

①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

内再犯新罪的;

②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内再犯新罪的;

③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

提示: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一般累犯。

4.特殊累犯的含义

是指因犯特定之罪

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5.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1)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 只要前后犯罪类型是这三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都可能认定成立特殊累犯;

(3) 特殊累犯不要求前后犯罪的性质或者罪名完全一样;

(4) 特殊累犯的认定也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5) 前后犯罪分别属于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犯罪范围,则只按照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认定是否属于累犯。

6.累犯的法律后果

(1) 应当从重处罚;

(2) 不能适用缓刑;

(3) 不能适用假释。

(三) 若行为人同时存在减少刑期和增加刑期的情形,具体的增减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进行裁量。

【本量刑指导意见仅供参考,最终裁判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行动建议

(一) 行为人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建议行为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说明情况,如:行为人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今后也不会再犯等等。

(二) 行为人或行为人家属应当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恳请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属出具谅解书。

提示:出具谅解书后,法院在给行为人量刑时会予以考虑,酌定减轻刑罚。

《谅解书》范本调解书

日,公园中闹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混乱中,我因对方的违法乱纪行为受伤并受到了精神损害,随后警察及时赶到,控制了局面,将我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事后积极向我赔偿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损失,共计

元,我也对该款进行了全额领取。

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过程中,我了解到 的家庭很困难,家庭成员病困交加,主要收入来自于

一人。而对方之所以寻衅滋事,是因为压力太大喝了酒,此事发生后,他和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自责,并敦促他积极赔偿了我的损失,我认为他的悔罪表现很好,认罪态度诚恳,而且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愿意原谅他。

请求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

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谅解人:2021年8月13日

附:

谅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 如果造成了被害人受伤或者对被害人的伤情存在异议,建议及时询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伤情鉴定的结果,因为一般来说损害发生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便会很快安排鉴定机构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四) 行为人要确保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能够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如:要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保持开机、不要去很远的地方等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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