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2期】践行枫桥经验,检察官、律师现场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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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2期】践行枫桥经验,检察官、律师现场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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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下午,宁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勇和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黄杨海共同向信访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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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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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2日,宁明县桐棉镇某村村民梁某某在山上被人杀害,被害人家属当晚找到被害人后向派出所报案。宁明县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潘某某是该案犯罪嫌疑人,向宁明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宁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潘某某。宁明县公安局认为该决定错误,先后申请复议、复核。复议、复核机关均维持原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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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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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潘某某已承认是其杀害被害人并指认现场,现场物证也验出两人的DNA,可以证实潘某某是凶手,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错误的,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案件。

被害人家属多次到检察院和公安局进行信访,接访人员也进行了解释,仍不能息访,宁明县检察院决定邀请律师参与该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宁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黄杨海律师参与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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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副检察长耐心细致地向信访人释法说理。从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职责、相互关系,说到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需要经过什么阶段、每个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什么,一一细致解说,随后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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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杨海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虽然嫌疑人曾供述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有证据证实其与本案有关,但并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案件仍有许多疑点没有查清,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并无不当。黄律师表示,如信访人之后对案件还有什么疑问,可随时联系他,他随时可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

经过曾勇副检察长和黄杨海律师的释法说理,信访人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嫌疑人潘某某的理由和依据表示理解,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加大侦查力度,尽快将凶手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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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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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by 冯荣飞

文字 by 刘宁桂

图片 by 钟永东

编辑 by 韦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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