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有一对夫妻,丈夫在车祸中成为植物人,妻子在4年后提起离婚,有网友认为,媳妇不够仗义,慨叹“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如果植物人是妻子,能叫娘家人领回去吗?也有的网友认为,不必道德绑架,离婚合法。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精彩评论。
丈夫成植物人,几年后妻子身心俱疲起诉离婚
叶女士和曹先生两人经自由恋爱结婚,2015年时两人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是2018年7月的时候一场无情的车祸,打破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曹先生这场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最终成了植物人。因为曹先生是单方事故,因此没有赔偿金。持续治疗费用十分昂贵,已掏空了这个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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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经济压力,叶女士选择外出工作,植物人丈夫以及儿子则由公婆照料。
几年过去,曹先生依然没有好转,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女士身心俱疲,几经思虑,叶女士还是向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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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许
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先生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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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法律知识
一、植物人怎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先生因车祸成为了植物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因此,曹先生是无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曹先生的离婚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谁是曹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监护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第二顺位是父母、子女。因为,曹先生的配偶要与其离婚,子女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曹先生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即叶女士的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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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扶助问题
在叶女士与曹先生的离婚案中,叶女士与曹先生的父母达成了协议,两人之子由曹先生的父母代为照顾,叶女士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并每月给付曹先生扶助费。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叶女士愿意每月主动支付曹先生扶助费,也算尽到了仁至义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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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生活百态,面对人生变故,每个人的选择会不一样,患难相扶可以倡导,却难以强求,更不可用法律强制规定。如果离婚,能让所有人都过得更好,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又有什么好反对的呢,生活毕竟还要进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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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作者:樊帆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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