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彩礼返还问题解读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彩礼返还问题解读

实践中,中国素有彩礼风俗。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哪些标准和条件来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之诉呢?让我们一起看看西安碑林法院民三庭近期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在2017年通过相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月,经双方父母商议,在陈某家内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在订婚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形式向被告支付共计190000元。经查,双方自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便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1年8月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双方共同生活四年。双方分手后,原告自2021年8月31日开始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要求被告还彩礼,被告均表示不予返还。现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90000元。

法院认定

关于案涉款项性质问题,通过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订婚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形式向被告支付共计190000元款项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该款项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根据习俗进行了订婚仪式,且共同居住生活四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终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应退还彩礼的数额,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已经共同居住生活四年的事实及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依法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但实践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仅简单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在该种情形下,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根据彩礼的目的和功能,一般来讲,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但是如果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西安碑林法院 彭悦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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