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赠予股份,上市后要求撤销,最高院这样认定的

文/张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上市前赠予股份,上市后要求撤销,最高院这样认定的

上市股份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与员工A签订一份《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内容为:鉴于员工A先生在公司工作的重要性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先生自愿将名下股份38万股(占现时公司总股本的3.8%)无偿转让给员工A。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内容为:吸收员工A为该公司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拿出自己股份的3.8%给员工A享有,作为员工工作成绩肯定。之后,法定代表人与员工A又签订一份《股权赠与协议》,内容为:“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时,甲方合法持有公司70.6%的股权。2.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司0.70%的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接受该等股权赠与。”两次股权转移,均约定了员工A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否则须退还股权或赔偿损失。后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员工A辞职,服务期仅四年零九个月后,未满五年。其后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起诉员工A,要求其退还522万股,并赔偿损失1900余万元。

最高院认为:

1、《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载明员工A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公司服务时间需满五年,若中途退出,以原值除以服务年限支付股权。“以原值除以服务年限支付股权&”的文字表述不清楚,且无法结合其它推断出如何处理的准确意思,如何处理约定不明。对法定代表人和员工A关于违约如何处理内容的解读,本院均不予采信。

员工A尚有四个月的服务时间未满,按每月获赠股份的数额折合可撤销赠与的四个月股份数为348259股(员工A约定服务时间5年为60个月,平均每月获赠股份为5223886÷60=87064.77股,四个月对应的股份数额为87064.77×4=348259股),员工A应退还法定代表人。员工A已经履行了赠与所附条件约定的大部分服务时间之义务,请求撤销全部赠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员工A服务时间未满足部分对应的股权,本院准许其撤销赠与。

2、《股份受赠承诺书》承诺:1.本人离职之日,如果受赠股份未上市流通,赔偿金额=受赠股份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本人离职之日,如果受赠股份已上市流通,赔偿金额=受赠股份数×离职之日公司股票交易收盘价。

法定代表人主张公司股份已经上市流通,应适用《股权受赠承诺书》第2项的约定,员工A应赔偿法定代表人19294014.7元。员工A主张应适用《股权受赠承诺书》第1项的规定,具体赔偿金额为1678669.12元。

《股权受赠承诺书》中约定的“受赠股份已经上市流通”解读为系针对公司股份是否上市流通,更为符合常理。员工A上诉主张“受赠股份已经上市流通”系指其所持有的受赠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正常交易和转让,并非指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法定代表人向员工A赠与的0.7%股份,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依据判决确定赔偿具体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市前赠予股份,上市后要求撤销,最高院这样认定的

合议

特律师解说

在拟上市股权激励中,以法定代表人赠予股份的形式激励员工,笔者遇到过两起,上市后易发生时赠予或转让的法律关系不清的争议,而退出机制通常约定也比较模糊,如本案中了被激励对象需要服务满5年,但对于违约退出的情形,具体的责任承担如满4年,满3年该对应多少的激励股份,合议庭也无法分辨。所以,公司在做类似安排时,至少要约定清楚股权激励实施的各项条件和约束,避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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