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日前,杭州市临安区一名医院党员干部借他人名义违规到农村建房受到严肃处理。而这一事件的背后,有多名村镇干部或参与协助,在建房申报手续办理上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审核监管流于形式。(12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偏远地区或基层,由于工作机制和法制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以及干部自身作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治”的观念和工作作风仍有各种各样的表现,“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甚至“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仍然比比皆是,在他们面前,一道道防范、约束和监管的房屋建造制度完全失效,法律形同虚设,制度如同摆设,各种农村建筑审批文件一路亮绿灯。

为何有此表现?原因有二,一是有的人工作作风总是轻浮、简单粗暴,轻蔑法律,不作为或乱作为。二是有的人以“人”为本而有法不依,唯“人治”是从,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乱纪,徇私枉法。这种轻视法律、“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甚至“人治”代替“法治”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在偏远地区或基层很有市场。从“借他人名义违规到农村建房”一事就可以看出,这个利益涉及面之广,牵涉人员之多,突出的问题之杂,教训很深刻,影响也很深远。

对于冒名者而言,名财两空那是肯定。从自身上讲,作为党员干部明知这样做是违法行为还找关系建房,这是知法犯法,思想堕落,必受惩罚;从法律上讲,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在法律上是不承认借他人名义到农村建房的。

对于被冒名者而言,侵害了他的个人权力。权力再小也是国家赋予他的权力,旁人无权干涉和夺取。案例中,村党支部书记和冒名者利用村里五保户严某的个人信息骗取自建房审批,虽然在刑法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一说,但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被侵害人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并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应予以撤销。

对于审批者而言,既是失职也是渎职。农村建房审批工作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违法建房行为的发生,是破坏了正常的“游戏规则”,损害的是村集体的利益。违法建筑的背后,审批部门缺乏事实依据,没有实地考察后审核、踏勘、放样这是失职,而“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为其填报了建房申报审批相关手续”则是渎职。权力的滥用和审批监管的缺位,出现问题已成必然。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悬执纪利剑,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严肃查纠违法建房背后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无一例外。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群众没有、干部也没有、党员干部更没有。掌权者应不折不扣地把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到位,把法律规定的职责负责到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方不负群众期盼。

(作者:琥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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