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想找交警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这几点小常识要知道

交通事故处理中,无论是否涉嫌犯罪,最终都会涉及到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处分所拥有的绝对可以请求或放弃的自主权,故而,在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也不能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必须采用某种指定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来加以解决。

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途径很多,比如,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找中间人(其他个人、组织等)进行说和调解,可以共同申请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可以共同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由法院在诉讼中进行调解或判决。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虽然就损害赔偿调解单设了一章,但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是否得到真正的解决,并不是交通事故结案的唯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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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程序,木林认为,在执行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该程序的设定,既是对旧程序中原有做法的延续,也是减轻当事人维权经济负担,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一环,为当事人的民事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

二是,虽然损害赔偿调解是事故处理程序中规定的一项法定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该程序以报警为前提,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性程序,双方当事人才是该程序真正的启动者和终结者。

三是,需要注意的是,各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并不等于要同时申请,它只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规定了时限内,都向交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表达了申请调解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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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当事人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的时限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①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提出书面申请。

②经过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当事人在收到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致提出书面申请。

③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3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④当事人超过前三项所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的,或者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交管部门将会出具书面的《事故调解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⑤一旦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无论是否在前三项的规定时限内,调解前起诉的交管部门将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中起诉的应当立即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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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只要是在法定的可申请时间限度内采取法定的形式,当事人随时都可以提出、撤回、再提出,即便交管部门已经依法启动了调解程序,但在调解协议书签字之前,都可以随时终结该程序。

至于终止调解的方法,可以是明示的撤回申请,或者是明确的口头告知交管部门不进行调解,也可以是默示的不参加,或者中途出退出调解,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交管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警签名或盖章,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交管部门组织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即便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是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约定,由相关人员自愿决定是否履行。

不履行该协议的,交管部门既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通过扣留扣押等方式逼迫当事人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就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只能起诉要求履行该协议或者另行提出诉讼要求。

七是,即便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了调解,并没有要求必须得达成调解协议,只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了,调解是否成功,是否达成协议,甚至于达成协议后是否履行该协议,都不是重点。

需要注意的是,事故当事人与调解中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完全等同的概念,以后有机会再予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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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为10日。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10日,是10个工作日,既不是从当事人提交之日起算,也不完全是从交管部门受理之日起算,二是按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下时限计算:人员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受理申请时已经超过前面规定时间的,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九是,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在调解失败后,交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警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调解终止的,应当记录在案。这种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原则上交管部门的调解只进行一次?

十是,关于调解的次数问题,虽然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调解次数限定,但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却明确了对于本规定中没有规定的的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一百八十三条中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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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观点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条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中的有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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