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理解与实务——占有返还

条文: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理解:

构成要件:

1、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

2、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

3、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其起算是“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该起算点是客观时点,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从设立占有保护制度的目的和社会功能上看,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而非确定的权利,是法律特别赋予占有人的救济性权利,是为追求简便高效。

案例:

案 号:(2021)沪0110民初13447号

本院认为,原告为争议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其将房屋出租给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将房屋转租给被告。被告与上海XX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已期满终止。现被告与原告就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未能协议一致,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已无依据,应向原告返还房屋。本院考虑被告的经营情况,给予其必要的腾退时间。原告要求按照被告与上海XX有限公司之间的租金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且被告在承诺书中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应用于抵扣使用费,相互抵扣后,被告应实际支付自2021年5月4日起的使用费。

案 号:(2020)沪0115民初83312号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本院判决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XXX为原告的监护人,故原告的相关证件及财产应由XXX妥善保管并切实用于原告的日常治疗及生活所需。现原告法定代理人XXX与被告经相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明确属原告所有的存款19万元等财产存放在被告处,被告承诺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上述款项交由XXX保管,XXX与被告等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名认可。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所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法定代理人XXX已经法院判决指定为原告的监护人,据此被告理应将存放在其处的原告存款返还给原告,并有其法定监护人XXX代为保管。此外,被告自原告养老金账户取出自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部分养老金15,000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领取了相关街道每月发放给原告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300元之事实,已为原告所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原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说明等证据所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继续领取及占有原告上述养老金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费等钱款显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原告法定代理人XXX以原告名义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存款190,000元、养老金15,000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每月300元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 号:(2021)苏09民终7691号

本案中,原告虽于2017年11月15日向被告邮寄了撤销委托代理权限的通知,但双方经协商同意将该农庄继续交由被告使用,并在村委会的参与下一直就被告迁出土地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直至2021年上半年双方就补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21年8月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也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案 号:(2022)云34民终142号

本案中,被告认为占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基于有合法权证为基础,但该诉争酒店无相关合法权证。虽然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过,但申请过并不等于有合法权证,所以其占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原告在建造房屋时未办理相关建房的合法手续,也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诉争房屋确系原告将其在响古组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由案外人在其龙潭边置换及流转的地块上为其建造,故该房屋系原告基于将老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合法取得,其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投入了合法的财产及劳力,其对诉争房屋具有占有事实及事实上的管领力,应享有占有利益,结合维西县乡镇房产均未统一办证的实际情况,诉争酒店为原告事实上合法占有的不动产。而被告对酒店投入的装修仅仅为其与原告的债权,其不能以其对原告的债权来对抗原告对酒店的物权。

被告认为房屋占有之日应为房屋建成之日2019年,故原告已丧失对该诉争酒店返还原物请求权。本院认为,诉争酒店确于2019年建成,也于2019年开始经营,但当时二人约定为共同经营,共同经营期间不应认定为侵占发生期间,故法院认定侵占发生之日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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