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高壁垒加剧定价博弈失衡

封面评论 | 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高壁垒加剧定价博弈失衡

蒋璟璟

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惠水县一名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聘请律师后,拿到了180万元的赔偿款。而律师则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拿走了其中的一半,也就是90万元作为律师费。(新华网)

梳理此事的来龙去脉,就事论事的说,涉事的代理律师并非单纯是“漫天要价”“狠宰一刀”。至少在形式上,其收费是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这与事后变卦、要挟加价的“宰客”是有本质区别的。但,这份“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民事案件,律师收费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模式,胜诉抽取高额提成——以此量之,本案中,律师与被代理人所签订的“按比例抽成”的委托代理合同,原本就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诉讼代理服务收费多少,本属于市场自发调节的范畴,是供需双方自主议价的结果。在此大框架下,《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之所以对涉工伤索赔类案件作出排除“风险代理模式”的限制,其背后的逻辑链条是很明确的。那就是,工伤赔款属于是一种补偿性、救济性、保障性的特殊资金,其一方面事关“责任赔付”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则决定了对“伤者”今后生活的兜底安排……而抽取高比例的律师费,不可避免、或多或少,会有损于上述两大核心价值诉求。

在涉工伤索赔类案件中,“高价”律师扮演的角色是很复杂的,其既帮被代理人争取到了更多的“实得利益”,却也在客观上侵占了受伤职工的“应得利益”。以本案为例,双方事前约定“赔偿在80万以上到90万之间的,律师费提成5%;赔偿在90万以上的,全归律所收入”。这份合同固然无效,但需要反思的是,农民工为什么会愿意签下?180万的赔偿款中,有多少是伤者“本就会得到的”,有多少是律师以自身努力所带来的“增量贡献”?

也许,问题的关键,并不是90万的律师费太高太贵。而是一个失衡的市场结构与法律环生态下,相对于农民工等,律师的强势定价地位被无限放大。必须看到,涉工伤索赔案件往往牵涉多方、程序冗长,关联的司法过程堪称庞杂,这些都构成了极高的专业壁垒,都足以让维权的农民们望而却步。那么,花高价去请律师、请优秀律师,就成了他们的唯一选择。在此过程中,讨价还价、理性决策,是很难完整实现的。

优质的律师,永远是稀缺资源,永远不会便宜。若单纯限定涉工伤类诉讼中的“律师费”价格,从市场思维角度审视,反倒会损害“受伤工人”获得最好法律服务的机会。治本之策,绝不是“限价”,而是理顺和简化整个的维权制度框架,降低其中对于高阶法律服务的依赖程度,让农民工们能够心里有底、心中不慌,而不是慌不择路地出大钱请高人买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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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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