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

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

撤回上诉的意思就是,当事人上诉之后,又反悔,然后把已经上诉的案件撤回来的一个事情,但,很多当事人撤回上诉之后又反悔,就想要继续上诉。那么撤回上诉后,能否再继续上诉呢?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按照民诉法第173条规定,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裁定一般使用裁定书。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即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即使撤回上诉时,法定上诉期还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

那么既然撤回上诉后,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无法再次上诉,那么当事人还想上诉怎么办?还剩下一个救济途径,撤回上诉后,申请再审。

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却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个五个条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况,当事人即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二是对判决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案件不宜提出再审,但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财产未在判决中分割的,可依法另行起诉。三是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宜提起再审(法院受理再审的可能性不大)。四是对于裁定不服的只能是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种裁定申请再审,对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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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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