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企图少还款,法院:罚款!

近日,顺德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宋某为了利益,伪造证据,最终被处以罚款2万元。

伪造证据企图少还款,法院:罚款!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因被告宋某未按时支付借款本息,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宋某归还借款30万元本金和利息。

第一次开庭时,宋某的代理律师提供了7份电子转账记录的复印件,证据显示转账附言备注是“还借款本金”,证明已归还本金7.8万元。

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宋某本人未到庭,未能通过其手机载体核实电子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原告对此存疑。

庭后原告查询自己的收款账户,发现转账附言是“利息”,于是亦向法院提供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同样的一笔转账,收款人与付款人显示的转账附言怎么可能不一样?他们当中一定有一个人在说谎。”承办法官在第二次开庭时就该7笔转账情况直接询问宋某本人。

在法律权威的震慑下,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当庭主动承认其伪造证据的行为。

原来,宋某认为自己已偿还了很多款项,都是“本金”,却被原告逼着备注“利息”,于是通过技术手段篡改转账附言后让代理律师提交至法院,以减少对本金及利息的认定。

顺德法院认为,宋某篡改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宋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宋某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请复议,要求免去罚款或减少罚款,佛山中院复议后,驳回其申请。

【法官提醒】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伪造证据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妨碍审判的公正高效,法院对此坚持零容忍态度。

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不当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18 04:06
下一篇 2024-04-18 04:5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