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房产律师:买方违约的,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绍兴房产律师:买方违约的,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房东在中介处出售二手房,买主按时支付了首付款,后因各种原因双方产生分歧,房东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购房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A、B和绍兴祥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方)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B将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花园××幢××单元××室出售给A,房价2668000元;

经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当日,A支付给B购房定金人民币90000元,在过户当日A一次性支付给B剩余购房屋款人民币2578000元,过户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之前;B保证房屋交付A前,涉及房屋的原始取暖费B、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电话费、宽带费、物业费等费用均已结清,无欠费,户口必须迁出,否则属于违约;A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视为A违约,应向B支付违约金……如果A已经支付定金或房款的,已付定金归B所有;交房时间:款清当日内交房。A于当日支付中介费5000元,并支付给B定金9万元。

后双方因B户口迁出时间发生争议,A主张按照合同约定,B应在过户当日前迁出户口,B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应在过户那天付清房款、办理过户,后办好迁户口,迁好户口A再验收水电、物业、煤气费有没有问题,其再把房屋交给A。

双方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22日,B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B表示其在该房屋内的户口至今未迁出,因其退休档案在绍兴,需要在绍兴有落户地,而且买进其房屋的人买房前已经在绍兴落户了。

法院判决:A与B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解除;

法理分析: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户口迁出问题。合同约定的是交房前被告需迁出户口,本案恰好约定付款日、过户日、交房日系同一天。而合同约定是款清当日内交房,应理解为原告付清了房款,被告才交房

3、关于双倍返还定金。A坚持被告需先迁出户口,再支付剩余房款及过户,致合同一直未继续履行,缺乏依据,且显属违约,因系A违约,本院不予支持是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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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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