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新规:违建不“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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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颁布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近日正式出台,虽然它仅是自然资源执法领域的一项工作规程,然而其对于行政相对人却产生着深远影响。尤其在与之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比,这份新的《工作规程》在规定的细致性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新规:违建不“必拆”!

本期聚焦于违建拆除问题,以一桩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在2021年12月30日,中国恒大集团收到了一纸“责令拆除”的红头文件,涉及其海花岛39栋违法建筑物。官方要求在10日内将这些违法建筑物拆除。根据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作出的,针对在海花岛2号岛2-14-1地块上建设的39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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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随后,2022年1月4日,恒大进行了行政复议申请,而在2022年4月3日,复议机关最终将原先的拆除要求变更为没收。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大型、大规模违法建筑是否必须拆除”的广泛讨论。

在进一步探讨中,关键问题在于这些违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第64条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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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但如果能够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以限期改正。此外,对于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拆除,且无法拆除的,应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处以罚款。

然而,《城乡规划法》的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违法建设都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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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具体情形,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要求建设,或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取得了建设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等。然而,《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情形则被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需要拆除。

然而,现实情况复杂多样,单一的条文无法涵盖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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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在逐渐从刻板中摆脱出来,例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明确了几种无法改正的情形。法院判例中也展现出在某些情况下,拆除可能导致不当损失,因此应考虑比例原则。此次《工作规程》的修订则在第4.2.6条中明确增加了“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以保障执法的合理性和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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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发布,无疑是执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尽管法律框架和指导性文件已存在,但在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以及更加合理的裁量权行使,才能真正在维护规划秩序的同时,尊重合法权益。对于如何平衡规划利益与居住安全等权益,我们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以期在执法中达到公正、合理的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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