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的自黑!律师行业的内幕及潜规则

我前期写的很多篇文章中,我发现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按照常理来说,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应该是积极主动的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尽管如此,但实际上事情可能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这么简单,很多律师在当事人的印象里口碑极差,甚至被很多群众称为“讼棍”,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会导致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呢?我们今天来简单的谈一谈,造成这种现象的种种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我最近看到了一篇文章,是某个在职律师写的内部潜规则,对于这个规则来说,结合我平时对于相关人员的了解,可信度非常大,可以说真实的揭露了律师行业的一些不正常现象。

一个律师的自黑!律师行业的内幕及潜规则

具体的内容大概是这样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套餐(极简版),这个套餐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侦查阶段,只会见当事人一次,目的就是劝当事人认罪认罚;二是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只会见当事人一次,目的还是劝当事人认罪认罚;三是案件审理阶段,只会见当事人一次,目的仍然是劝当事人认罪认罚;最后是出庭辩护阶段,在发问环节,法官问辩护人有没有问题要向被告发问?律师答:没有!举证质证环节,法官问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有无意见?律师答:没有。法官又问: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律师答:没有。法庭辩论环节,法官说:辩护人请发表辩护意见。律师:当事人是初犯,偶犯,从犯,已经认罪认罚,且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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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真思考了一下,你别说,这个律师真有才,虽然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有个别的例子不符合这个套餐,但是针对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辩护还真的是如此,尤其是一些走简化程序的案件,有的甚至连会见当事人都省去了,其实这就是一些内幕和潜规则,这种情况既然能够被这个律师总结出来,说明这种现象是比较普遍的。那么我们想一想,从头至尾,没有任何一点技术含量,没有任何一丝困难,仅凭着一张律师资格证,某些律师就轻而易举的从当事人手中获取了大量的利益。那么这种律师的存在,除了能够从老百姓身上搜刮一些利益之外,到底有什么用?有的律师甚至充当司法机关的说客,劝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意见,却无形中损害了当事人的意见,这种律师的存在,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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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在基层调研,对广大老百姓的想法相对来说比较了解。很多老百姓根本就不愿意花钱请律师,甚至反感律师,其实就是因为在他们的眼中,很多律师其实就像是一个机器,而且这个机器只负责收钱,只负责按照司法机关的思路来配合他们的工作,根本就不会为当事人考虑。甚至有的律师在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后,还大言不惭的对当事人说:看到了没有,原来应该判五年的,结果只判了三年;原本应该是实刑的,我给你争取了缓刑,都是自己的功劳。毕竟老百姓也不懂量刑标准,更不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还不清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后来咨询了别的律师,得到的结果完全不同,所以对律师就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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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之所以律师行业的口碑不佳,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在群众的印象中,对于律师期望值过高。有的人经常看电视剧,尤其对于一些港片中的律师形象极为深刻。在这些电视剧和电影中,很多律师的形象都是高高在上,生活悠闲奢华,眼里只有钱,只有利益。只要有了足够的利益,一些律师可以充分利用三寸不烂之舌,颠倒是非黑白,钻法律的空子,能够把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颠倒过来。通过这种电视电影的长期灌输,在很多群众的心里,就想当然的认为律师只认钱不认是非,能力很强,能量很大,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在给予能力肯定的同时,也对律师的价值观念持有负面看法。因此,一旦律师的辩护没有达到老百姓的预期时,便会引发群众不满,认为他们是拿钱不办事。这种不符合实际的过高期望一旦破灭,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打击,进而把怨气都撒在律师身上,埋怨因为律师的原因导致自己官司打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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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属于弱势群体。我们不要被电视剧带偏了,我们以为律师很牛,在法庭上能够及时发表自己的看法,能够跟法官据理力争,能够在司法活动中顺利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那你就错了,实际上,在司法活动中,律师属于弱势群体,当然我不排除有个别正义感和责任感非常强大的律师,但是大多数律师在法官面前都是小心翼翼陪着笑脸,很少有敢于直面硬刚法官观点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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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也会遇到重重阻碍,虽然说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妨碍律师会见权,但我相信大家都明白,一旦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很多律师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律师只是能够被动的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活动,说白了就是一句话:别人让怎么干就怎么干,别人不让干的坚决不干。当然,律师可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下,在严格的程序规范下,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一些利益。但是不管怎么说,最后决定的是法官,你律师的意见只是参考,根本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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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个别律师有违职业道德,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大家都知道,律师行业是自收自支的行业,行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为了获得案源,为了博取当事人的信任,个别律师不惜牺牲整个行业的利益,对自己的竞争对手恶意抹黑。我们简单来说,一个人请了一个律师,花了5000元,结果当事人咨询另一个律师时,这个律师会对当事人说:你上当了,这个案件收费高了,最多2000元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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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别律师违规操作,吃完原告吃被告;为了利益,泄露双方当事人的秘密的情况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律师受利益诱惑,甚至在某些人的指示下,诱导当事人犯错,为对方争取利益;甚至有的律师跟相关机构同流合污,步步挖坑,让当事人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还有更为恶劣的现象,以辩护打赢官司为名,勒索当事人财物甚至美色的情况。所以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样的事情累计的多了,就是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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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个方面是造成当前律师形象不佳的主要方面,当然业务水平不精,价值观念不同,正义感和责任感不强也是一些原因。但是如果想改变这种印象,至少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机制之下,不容易实现。我们可以提高律师个体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可以提高正义感和责任感,也可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最终结果还是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律师再强大也无能为力,毕竟很多法律的解释权不再律师手中,很多法条的具体应用律师也掌握不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官在判案时没有严格的监督,犯错的成本低,不足以引发法官的重视。针对这种情况,我有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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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司法活动监督。对司法活动中的全程加入监督职能,充分保障当事律师的合法权益。比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等。这个对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良好的监督机制能够确保法治活动健康发展。其实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所有的庭审活动都不允许拍照录像,如果是涉及当事人隐私,应该由当事人提出,如果是涉及商业机密,也应该是当事人提出,如果是干扰庭审秩序,可以立法处罚,所以我一直不太明白这个规定的理由,但是如果允许拍照录像可以更加有效的对审判活动起到监督作用。我们说,你如果一切合法合理合情合规,又有什么担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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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改革现有司法体制。律师为什么不敢与法官硬刚?因为法官的权利没有约束,法官可以不让律师说话,可以不让律师出庭,可以随时以某些理由“请”律师出去,甚至可以惩戒律师。对于这种现象,我个人认为必须适当约束法官的权力。当然,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在此列。摘掉了这些加在律师头上的紧箍咒,律师才能以更加公正的姿态投入到辩护中去。除此之外,我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一定的看法,其实我们可以把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两个内容里面。一个是律师辩护意见;二是陪审员意见;法官可以根据以上两个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当然也可以单独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必须得到陪审员的认可。去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毕竟一方面是职能重复;另一方面容易产生影响,不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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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管理,严格律师惩戒制度。之所以律师行业乱象丛生,一方面与司法体制有关;另一方面与社会竞争也有关。其实对于律师来说,大多数案件经过了解情况后,对案件的输赢心里已经多多少少有七分甚至十分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明知道官司非输不可还盲目的帮当事人辩护,本身就是一种不正确的观念,目的无非是赚取一点钱而已。有的律师会说,即使输了,也要维护当事人利益,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这种观念我也不认可,按照这种逻辑来说,他的意思就是对方律师会很法官勾结?一起坑害当事人?所以说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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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说直白一点,我认为根本不需要律师辩护,律师只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核查;一件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员独立断案,形成判决的初步意见之后,由律师委员会核查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规,然后发布到社会上公示,七天之内没有形成重大的社会负面舆论效应即可执行。这样一来,在保障律师其他权益的基础上,可以有效减少律师和司法机关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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