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继承份额的多少来划分赡养义务,是否有效?

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有些多子女家庭中,经常会为了老人由谁赡养而发生争执。有时候,为了解决争执,子女间会签订协议,规定谁赡养的多,财产就能继承得更多,也就极容易导致“少赡养少继承、不继承不赡养”的现象发生。

那么,这种以划分继承权来规定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呢?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以继承份额的多少来划分赡养义务,是否有效?

北京房山的盛老太与老伴共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为霍甲、霍乙、霍丙,盛老太的老伴过世得早,为了解决盛老太的赡养问题,子女三人签订了一份《分家赡养协议》,约定霍甲自愿放弃继承盛老太名下的三间北房,霍乙将两间西房转归于霍甲,而盛老太则由兄弟二人轮流抚养。

然而,在履行赡养协议时兄弟二人发生争执,导致盛老太无法受到较好的赡养,只能随外嫁女儿一起生活。现霍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霍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那么《分家赡养协议》是否有效呢?

以继承份额的多少来划分赡养义务,是否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通过签订“赡养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能有效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这种协议不一定有效!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以“交易”的形式约定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明显侵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活动自始无效,因此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以继承份额的多少来划分赡养义务,是否有效?

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对子女的相关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为前提,亦不受其他约束性条件限制,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都不能拒绝。

综上,子女擅自为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附加改变未来继承权利作为条件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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