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人,拆迁!补偿方案公布

江北发布一则房屋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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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

孔浦站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孔浦站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梅竹路,西至慈溪华垦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不含),南至环城北路,北至大通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65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75号(宁波特产棉花有限公司)。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35万平方米,被征收总户数5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人民政府孔浦街道办事处。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孔浦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孔浦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十号线)孔浦站建设项目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梅竹路,西至慈溪华垦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不含),南至环城北路,北至大通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65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75号(宁波特产棉花有限公司)(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35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为5户,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 0.1万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等相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屋或可置换土地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落实。

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工业、仓储用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助。

七、奖励标准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签约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北区人民政府孔浦街道办事处

来源: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 nbtv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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