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弋阳四连胜之三:限拆通知书新设权利义务具有可诉性

【案情概要】

原告周某军在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某镇某路有自己的房产,2019年10月12日,本案被告弋阳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原告在弋阳县某镇某路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弋自拆通字[2019]0001012号)。该决定书认为原告建造在弋阳县某镇某路的土地上未批先建的构造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现已拆除。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委托宋玉成律师代理本案,宋律师认为被告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的上述通知书实际上是以通知代决定,以拆违促拆迁,以拆违代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赣1129行初105号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办案掠影】

庭审中,宋玉成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具有“责令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的内容,对原告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具有可诉性。原告房屋在1994年取得弋阳县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作出该通知系依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告未举证证明适用合法性。这将导致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江西弋阳四连胜之三:限拆通知书新设权利义务具有可诉性

判决书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行政机关未依法查清事实,明确房屋范围、产权、是否取得相关证书等,未经全面调查事实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表现,以通知代决定,或者以拆违促拆迁,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当事人应当谨慎处理类似行政处罚文书,如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及时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是根据宋玉成律师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件撰写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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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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