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撞人后拒120救人被撞者身亡##头条热榜#据媒体报道,5月24日晚上8点多,河南驻马店15路公交车司机肇事将一男子撞倒在地,浑身是血。就近的120急救车两分钟赶到事故现场,准备将伤者拉走抢救。
(一)交通肇事后放任受害者死亡结果,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肇事公交车司机竟然上前拦住救护车医生,不让将伤者抬上车,理由是其单位定点医院是中心医院,拒绝救护车将受害人拉到离现场只有两分钟路程的最近的医院。受害人最终因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单就肇事公交车司机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是等于在放任受害者死亡结果,交通肇事后,有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交通肇事后,真的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有网友会说,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啊,怎么会和故意犯罪扯上关系呢?
在这方面法律还真有明文规定,且规定有几点要素:
(1)行为人有交通肇事行为;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3)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4)行为人因以上行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针对以上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在交通肇事后其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
这就要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上说起。
刑法规定的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至于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上规定的“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弄明白这两点很重要:“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
“间接故意”是指自己能够预料到,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同时,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结合本案观点
具体到本案而言,肇事司机拦住救护车医生不让将伤者抬上车,拒绝救护车将受害人拉到离现场只有两分钟路程的最近的医院的行为,在法律上可理解为:
“明知”和“应知”耽误治疗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却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并最终导致受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后果,符合“间接故意”特征。
同时,还要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和现场勘察结论。本案如果法医鉴定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当场死亡,那么肇事的公交车司机的行为确实是放任了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因而,交通肇事后的此类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如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即使公交司机主观恶意不大,且是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本人预判也只能以“情节较轻的”定性处罚。(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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