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百科•普法词条|离婚

中文名:离婚

英文名:Divorce

类别:民法

概述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四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一、离婚的程序

(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也叫作两愿离婚、协议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过行政登记程序而解除婚姻的离婚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了登记离婚的必要性条件:(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离婚的合意;(4)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已经作出适当安排;(5)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适当处理。

民法典增设了登记离婚的冷静期制度,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在登记离婚时留出的给当事人冷静思考的必要期限,让当事人确定是否必须离婚,以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构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我国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放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2)离婚冷静期是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构成两愿离婚,就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3)在30日的冷静期之内,经过冷静思考,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的,应当在30日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婚登记,登记之后,应当发放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4)在30日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也叫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我国离婚诉讼适用于以下三种离婚纠纷:一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二是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三是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除此之外,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登记离婚,也可以采取诉讼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未经调解,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离婚判决。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如果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则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则应当作出裁判。

在诉讼离婚的程序中,对某些离婚请求权进行限制,即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是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有如下几种情形:

(1)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法定的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期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女方怀孕期间。如果男方起诉时并没有发现女方怀孕,而是在审理中或者审理结束时发现女方怀孕,也适用该规定;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期间发现女方怀孕的,也适用该规定。第二种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无论婴儿是活着出生还是死胎,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均受该期间的限制。第三种是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在此期间,无论女方出于何种原因终止妊娠,男方都不得提起离婚诉讼。这三个期间是法定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该期间的例外规定包括:一是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该期间的限制;二是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则不受该期间的限制,对此,法院应当严格把握“确有必要”的尺度。

(2)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该离婚请求权的限制,限制的是实体请求权,即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只要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判决不准离婚。军人之间、军人起诉非军人的离婚诉讼,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3)对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一方的离婚条件的限制

对已经起诉离婚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基本事由

判决离婚的基本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一,主观标准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复存在,而且不能期待恢复共同生活。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第二,客观标准是调解无效。经过调解工作之后仍然无法使当事人放弃离婚的要求的,才能认定为调解无效。

(二)具体事由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以下事由为离婚法定事由: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夫妻人身关系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身份关系解除;(2)夫妻间扶养义务终止;(3)相互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4)双方再婚自由。

2.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一方对他方的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给予经济补偿的义务。在此情形中,由共同生活中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请求,补偿的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一方对他方的适当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确定适当经济帮助义务的条件有三方面。一是要求适当经济帮助的一方确有困难,生活难以维持,或者没有住房;二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条件等;三是接受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抚养权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规定是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角度,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

2.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规定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内容。

3.探望权

探望权,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双方离婚,过错方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至第1092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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