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就是不还,看你能把我怎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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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钱,就是有钱,我也不还你,有本事你去告呀,我不怕,我什么都不怕,看你能把我怎么样?”今天我们来看一个身边的故事,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不还,就是不还,看你能把我怎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析

王某和李某是初中同学,关系不错,2014年12月份,王某称其家里有急事,需要5万块钱,曾多次向李某求情让李某借给他,同月18日李某借了他好友高某的5万元钱,约定月息二分,借款期限为半年,转手借给王某,王某给李某写借据一张,今借到李某现金5万元,月利息2分钱,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人王某。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王某口出狂言,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并且还玩起了消失,无奈李某起诉于法院要求其王某归还借款。

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由被告王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五万元,借款利息2.2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析理说法:

1、借款本金,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五万元,有借条作为证据,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双方表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已履行出借款项义务,被告王某作为还款义务人,应按约定向原告李某履行还款义务,所以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五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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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借贷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26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符合当时司法解释规定。2014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68个月01天,利息为50000元x2%×68个月01天,约等于68000元。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利息2.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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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11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26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五万元,利息2.2万元。公民之间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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