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如何理解适用?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如何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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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

  作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一大特色,《合同法》将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产生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此不同于德国、日本将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本条承袭《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为法定解除事由。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亦属于违约行为,只不过系可部分或全部免责的违约。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解除的落脚点在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或暂时阻碍合同履行,或影响合同部分内容的履行,但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例如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有可能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部分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倘若合同对当事人而言仍有可期待的履行利益,则疫情不应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相应地,当事人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可能表现为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不能实现;也可能表现为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未发生严重影响,但同样使得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不可抗力认定的另一重要问题在于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其一,不可抗力应当是合同履行障碍的直接或者根本原因,即若未发生不可抗力,就不至于出现履约障碍。其二,不可抗力与履约障碍之间存在阻断事由。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阻断事由,与合同履约人的注意义务程度有关。如果合同履约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诸多事实都可阻断因果关系,从而缩小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若合同履约人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就会扩大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简言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的,则一般不构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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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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