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公正高效化解离婚纠纷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记者获悉,1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法院表示,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通州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便于离婚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

据了解,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结婚,现结婚8年有余,婚后财产涉及拆迁安置房屋、车辆等不动产以及十数张银行账号、基金、股票、保险等财产,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现已分居。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互相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

通州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重要财产信息,敦促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齐茜表示,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有发生,当事人多依赖于申请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次通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新规,创新诉讼举措,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等,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如实申报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难,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节约司法资源。

那么,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个人财产?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对此,通州法院普法介绍,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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