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万执行款归属之争》追踪优先受偿权执行有多难

本报于2014年12月4日刊发了《三千万执行款归属之争》,目前,事件中的上海新洋俊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洋公司)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乌当信用社),为了贵州励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励业)的账户优先受偿权展开了终局PK,究竟谁是胜者?

上海新洋公司在贵阳市南明法院提起优先受偿权诉讼后,南明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上海新洋公司的起诉,直至今年的1月20日,对于上海新洋公司作为主体“适格与否”,二审终于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开庭。

对于这次二审的意义,上海新洋公司负责人非常重视也非常担心。他对记者说:“这是决定公司是否有资格参与优先受偿竞争的门槛,也关系到冻结执行款的去向。”

乌当信用社代理律师李红英担心的问题却是,如果确认上海新洋公司有主体资格,如果贵州中院判决支持了上海新洋公司的请求,那么对乌当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中确认的优先受偿权,该如何执行?

上海新洋公司的代理人王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执行过程中关于对冻结账户内资金优先权的争论已经经历两轮了,其实这个问题在第一轮争议中就已经解决了,后面的争议都是不应该发生的,我们主动提起优先权确认之诉实属无奈之举。”

彼时,双方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和贵阳市乌当区法院之间PK。如今,彼此回到贵阳中院庭审现场,原被告近距离面对,双方律师仍围绕贵州励业的账户优先受偿权展开了一场拉锯战。

“利害关系人”之争

由于在南明区法院的裁定中,该院以《物权法》第33条中的“利害关系人”条款适用于上海新洋公司,认为上海新洋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

对此,上海新洋公司负责人一直迷惑不解。“难道我不是利害关系人吗?账户上的钱是我们公司首先冻结的。”

庭审中,对于“利害关系人”,双方各执一词,上海新洋公司代理律师崔麒认为,上海新洋公司作为涉案物权被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应该是适格的原告。崔麒告诉记者,一审中上海新洋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乌当信用社对涉案的款项也不享有物权。担保权是物权的一种,我们双方都是同样不享有物权的主体。“对涉案的担保物权,也就是一直在说的优先权,我们和乌当信用社都可以提起确认之诉,都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但让崔麒纠结的是,南明区法院的“主体不适格”剥夺了上海新洋公司的诉权,没有给上海新洋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他比喻成两支球队还没有开始踢球,裁判就已经判决一支球队没有参赛资格了。

而乌当信用社的代理律师李红英却对记者说,乌当区法院已经确认信用社对贵州励业担保资金的优先受偿权了,上海新洋公司再从南明法院提起优先受偿权的起诉是不应当的。因为双方对贵州励业在乌当信用社的专用账户上的钱都没有所有权,上海新洋公司仅有的是债权,乌当信用社所有的是质押权。

当日庭审并没有结果,双方都在等待二审的终审裁判。

博弈进入第三季

实际上,诉争的账户早在2011年12月26日就已经被南明区法院裁定冻结了,裁定冻结数额是4379万元。

南明区法院对上述存款冻结后,乌当信用社认为,涉案两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乌当信用社是质押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权,并以此为由向南明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该法院解除账户冻结,对冻结账户内资金不予扣划。优先权之争第一季开始。

此后,历经南明区法院和贵阳中院两级法院审理,2012年12月,贵阳中院裁定驳回乌当信用社的执行异议,对账户继续冻结。优先权之争第一季以乌当信用社失败而结束。

“面对贵阳中院的裁定,我们全体股东无比兴奋,认为这场纠纷终于要结束了,我们的钱可以回来了!”上海新洋公司负责人说,“然而没想到的是,我们要求执行的申请却被莫名其妙地拖延下去了。”

就在上海新洋公司忙于申请加快执行之时,优先权之争第二季的大幕已经开启。2013年6月份开始,乌当信用社为原告,在乌当法院提起了40多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后乌当法院陆续做出40多份判决书,其中每一份判决书都分别确认了乌当信用社的优先权。优先权第二季较量以乌当信用社胜利而告终。

“我们根本不知道乌当区法院的这些案件是如何产生的,知道的时候已经有20多份判决书生效了。”上海新洋公司负责人这样认为。

崔麒律师说:“乌当区法院可以审理借款担保纠纷,但无权审理涉及冻结账户的优先权问题。”崔麒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此类案件中的确权部分应该由执行法院审理。而且,乌当区法院的判决内容中关于优先权的部分与贵阳中院的执行异议裁定有矛盾。按照最高法的规定,乌当区法院的判决应予撤销。

李红英律师认为,乌当区法院从受理到判决都是正确的,上海新洋公司是找不到法律依据了,才找出最高法院的那份文件,而本案不适用最高法的规定。“最高法的那份文件说的是确定所有权,而上海新洋公司和乌当信用社对账户资金均不享有所有权,上海新洋公司享有的是债权,我们具有质押权。”

“质押权是担保物权之一,完全适用最高法的规定。乌当信用社不直接单独提起优先权之诉,而是在借款担保之诉中塞进优先权的内容,这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上海新洋公司代理律师辩驳。

李红英对此辩解:“既然乌当区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了优先权,南明区法院就不能再受理上海新洋公司的优先权起诉。最高法文件的具体含义可以请最高法院解释。”

系列案持续发酵

对于乌当区法院40多份系列诉讼以及法院判决,双方仍争议不断。

上海新洋公司认为,乌当信用社有与借款人恶意勾结之嫌,冻结账户涉及70家借款人,70%的借款人违约不足额还款,而且每个借款人只还80%的款,让人无法相信。

乌当信用社风险总监李榛曾对记者说,涉及贵州励业担保的借款人有70人左右,每个借款人的到期日各不相同,乌当信用社当然要一个个起诉还款。

李红英认为,乌当信用社对借款人起诉非常正当,而且借款人与贵州励业签署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了优先受偿,那么就应当优先受偿。而且剩余的没到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如果将来还款的时候还是只还80%的话,乌当信用社还会起诉借款人与贵州励业。

李红英也同时告诉记者,由于借款人借款担保时都曾将自己的钱放入贵州励业的账户中,还款时借款人有些人全部还款,有些人一看贵州励业老板跑路了,就只还款80%,甚至还纷纷效仿。

上海新洋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些借款人不约而同还款80%的原因是,乌当信用社曾经告诉过借款人只让他们还款80%即可,剩下的都让贵州励业来承当就好。

记者在(2013)乌民初字第1189号判决书中看到,曾向乌当信用社借款500万元的贵阳泓祥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曾告知我们保证金不用还,由银行扣划保证金来归还;贷款逾期,是银行与贵州励业的过错。”

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显示系统查询,贵阳泓祥贸易公司于2014年8月将原法定代表人余建明换成了杨昌军。记者来到公司住所地贵阳南明区蓑草路98号c-1-10号门面,那里只有一家“进芳美发”,这家美发门面的左边是一家米粉店,右边是一家数码冲印店。周围的群众从来没有听说过“贵阳泓祥贸易”。记者联系曾经代理借款纠纷的律师赵文娟,她以最近都很忙拒绝了采访。

而其他借款人是不是银行也曾经告之只还款80%,恐怕只有借款人和银行之间才能知晓,借款人是不是及时还钱给乌当信用社无人得知。但目前乌当信用社的态度是追究贵州励业的连带责任,目标指向的是贵州励业被冻结账户上的资金。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18 23:44
下一篇 2024-04-19 00:0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