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一. 立案管辖
公安:刑事(除检法、国、军、监、海)
监察委:公职人员全覆盖 国企、事业、基层的管理人员 职务犯罪
检察院:1、诉讼中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拘禁、逼供、搜查等
2、公安管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经省级以上检决定
均是可以
法院:1、纯自 侮辱诽谤+侵占 暴力干涉+虐待
2、交叉 检没提 被害人有证明+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交叉的可向公安或法院提 不满足(证据不足或3年以上)告知向 公安报案或移送公安
3、公转自需要同时满足
被侵犯 有足够证据 应追究 曾提控告 公或检不追究
二、公检法管辖权竞合
公发现自:1、纯自的告知 2、交叉与公转自的立案 随案移送 合并审理
自发现公:应当另案移送有权管的
与监察委竞合:1、不属于监察委的 移送 2、发现职务犯罪 应当移送监察委 3、交叉以监 察委为主其他协助
可以并案处理:1、一人数罪 2、共同犯罪 3、有其他犯罪 4、存在关联,有利于查明
审判管辖
中院:国恐无死没缺
上可审下:1、有必要 审下 2、下请求移送
下不可审上:1、应当上的 不能给下 2、属上级的应当移送 3、重大、新类型、指导意义 可移送
上接不再下:1、接受移送,不能还 2、市检(无死)→中院(认为不构) 不能退 只能审
数罪就高不就低:以最高的管辖(全案) 例外:未成年 可以不 由少年法庭(基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以犯罪地(行为、结果)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经常>户籍)为辅
单位:以登记地 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以营业地
特殊地域管辖:中国交通工具在域外: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船舶(最初停泊地)
列车:按协议,无则按最初停靠地或目的地
外国人犯罪:普遍管辖(抓获地) 保护管辖:入境地 入境后居住地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1、使领管内:单位或原户籍地
2、使领管外:入境地 离境前居住地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服刑地:(漏罪)原则原审地 服刑地、犯罪地(更为合适)
新罪:服刑地 逃脱期间犯罪,被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犯罪地)
指定管辖
概念:不明或不宜行使 上指定下
程序:应协商 不成 层报共同上级(不明) 不宜:上可管 可指其他下
案卷移送:送达相关法院管辖决定书
公诉:书面通知同级检和当事人,退检材料 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移送
自诉:应当移送指定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
注意:二审发回 检撤 向一审下级提 下级应当将情况层报原二审
回避
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理由:1、近亲属 2、利害关系 3、担任过证、鉴、辩、代、翻译人员 4、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其他关系)5、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会见(提供材料) 检官与法官可以是同学关系 熟
程序一次性原则 例外:发回重审的,又进入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原二审合议庭不受限制
种类:自行、申请、指令
程序:当法辩代(申请) 任何阶段 可书面口头 法院应当告知有权申请,告知组成人员
决定主体:法院→院长→审委会 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公安负责人←公安局
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谁聘任谁决定 (书面或口头)决定的形式作出
回避的救济:非法定,当庭驳回 无复议 法定驳回可复议
对法驳回:决定时申请 对检驳回:5日申 3日答复 对公驳回:5 5
回避申请期间:暂停 侦查人员例外 复议申请处理期不停
效力谁决定回避谁定
刑法近亲属是上下左右, 回避时作扩大解释
辩护制度
概念:犯嫌被告行使辩护权,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行使 审判为中心的重要体现
意义:1、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证据)
2、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权益、监督)
3、对法制宣传教育有积极意义(了解、观念)
值班律师制度
要点:法援在法院、看守所等派驻(可以)
没有辩护人、律师的由值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性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量刑建议提意见等法律帮助
应当告知 提供便利
基本内涵:1、辩护制度的主要补充 2、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3、非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 4、不限于认罪认罚制度
辩护人
认识即可委托
绝对禁止:刑罚 限由 能力受限
相对禁止:公检法(陪审员)、国、监现职人员 外国人 开除公职 吊销证书 对结果由利害关系 是犯嫌被告近亲属可以委托
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 不得在原单位 其配偶子女不得在任职单位
最多2名 1名辩不得为同案或存在关联2名被告辩护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依照事实和法律 独立 合法权益专门维护者
有效辩护原则:应实质,不形式 最基本的权利 不限制剥夺 要保障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非律师(需许可) 方法多样 复制只收工本费(法律援助免费)
审查起诉之日起 及时安排 3日 必要时协助
会见与通信权:非律师:需要许可 通信可以要求交给检察院检查
律师:三证会见 48小时内见到 例外:国恐经侦查机关许可(有碍侦查才可以不予许可)
侦查阶段不能核实证据 不被监听 不超2名 可制作会见笔录
通信 看守算进行必要检查 不改、复制、留、不提供(涉及国、公、人安全、串供、毁证等除外)
调查取证权:非律师无 辩方需要本身同意 控方:检或法批准+本身同意
代为调查:法检认为有必要,应当同意 律师可以在场
提出意见权(考前背):
审查批捕
可以问(犯嫌)
可以听(辩护人)
死刑复核
应当问
可以听
审查起诉
应当问
应当听
未成年人
应当问
应当听
二审不开庭
应当问
应当听
侦查终前
律师意见可以听
申请排非
律师意见应当听
律师提出要求的,都是应当听
人身保障权:辩护人履职时犯罪(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上一级自己或指定其他
律师的应及时通知事务所或协会
拒绝辩护权:违法 利用从事违法 隐瞒事实 可拒绝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应当保密 例外:正在进行中 紧迫危险的犯罪要告知 为律师保密
不得干扰诉讼活动 不得 证据串供、威胁引诱证人
特定的证据开示义务:不在场 不到年龄 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 应当及时告知(无罪证据)
审判及时告知法院委托情况 3日内
应当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侦查机关讯问或强制措施 检法 3日内
法律援助:诉讼阶段(无辩护人)都可以
指定:专门机关→法律援助机构(3日)→律师
申请:向法援申请(非专门机关) 符合条件 法援应当
应当通知: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死无期、死复核、强医疗(法律帮助)缺席审
非强制(可以通知):1、其他人有 没有的2、重大影响 3、抗诉的 4、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拒绝辩护:强制:准许一次 第二次不准许(必须有)
其它:两次均准许 第二次只能自行辩护
拒绝后,无辩护 应休庭(15日,计入审限,可缩短) 有辩 可以继续
多名被告,部分拒绝 可另案处理 其他继续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