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期最高期限

一、有期徒刑期最高期限

(一)有期徒刑最高期限的一般情形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处十五年,触犯多项罪名的,合并执行最高可以判处25年。

(二)有期徒刑期最高期限的例外规定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有期徒刑可以减刑的规定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有期徒刑减刑幅度规定

1、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四、有期徒刑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1、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2、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4、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5、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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