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法庭撒谎者受刑责!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有良知者一直在大声疾呼:严惩民事法庭撒谎者。前几天,我也写了篇小文章:《律师法庭撒谎,零容忍!》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赞成,有人认为有点小题大作。事实上,这绝非是小题大作。律师界的整体形象,就可能因为几个法庭行骗者的丑恶行径,毁于一旦。

赢了,法庭撒谎者受刑责!

1977年9月28日,《人民日报》刊登我国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陈云同志的《坚持实事求是的革命作风》一文。文章中指出,毛泽东倡导的实事求是的革命作风,不是一个普通的作风问题,而是马克思唯物主义的根本思想路线问题。坚持毛泽东思想,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工作重点转移的决策。40年的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全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可喜可贺,福佑中华!然而,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和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如何建立中国诚信体系问题。

事实上,法庭撒谎,绝对不能容忍。从传统民族美德的角度而言,中国人的诚信曾经让世界都夸赞。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墨子说:“言不信者,行不果。”显然,这些道德名言,是深深进入每个人内心中的。试想一下,传统中国讼师的角色扮演,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做了一个高度概括:“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拨弄是非’之类的恶行。”现代社会出来了律师,其与讼师之间有什么根本区别呢?以我愚见,两个方面:首先,在理念方面,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正义主体;其次,在行动方面,其以法律学作为基础,运用法律和法学方法论,去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完全不同范畴的两类人。所以,从执业理念到执业行为,其实律师都更应该有这份自信——现代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与律师的奔走呐喊密切相关。

从世界角度来看,每个国家都在立法中,特别制定了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法庭中,负有真实而完全陈述的义务。如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的一切情事,必须完全真实且正确地陈述之。”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以恶意陈述显然虚假之事实或他方当事人陈述之事实显然无理由之争讼,或提出不必要之证据者,法院应课以600克鲁念以下之罚款。”《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都有十分明确的真实陈述义务。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已经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属于证据类型之一种。倘若撒谎,也自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之“伪造证据”概念进行类推适用。当然,从现实角度而言,谎言本身就是在破坏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性、安定性,严重消耗司法资源。这种行为如果不坚决抵制和杜绝,危害甚大!!!

前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将构成犯罪;第六条中明确“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同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做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同样构成犯罪。这是对撒谎者的一记重拳。

严格意义上讲,这个里程碑式的司法解释,已经为中国法庭防止撒谎现象屡屡出现,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的确,可喜可贺,福佑中华!我们也特别提醒:那些善于或惯于以撒谎手段为法庭抗辩主要方法的人,该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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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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