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让P2P终结倒计时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借款合同无效、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P2P行业从一出生就贴上了民间借贷的标签,P2P本身就是依靠放贷和高利率来养活自己和出借人的,现行法律基本上将所有漏洞堵死,P2P行业基本无路可走。并非我本人想唱衰这个行业,看的清及早调头,看不清收益无法覆盖成本,对于出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不是爆雷的风险,而是合同无效的风险,对于借款人来说,化解了高利贷带来的风险,法律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一、P2P平台是不是金融机构?

P2P平台算什么,有的说是互联网机构,有的说P2P属于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包含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金融机构、金融门户。P2P属于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为借贷两方提供中介服务,实际上目前的P2P平台基本上公司注册都是金融服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压根没有金融牌照,也没人给他发牌照,对外他们称自己不做金融业务,实际上融资、出借、担保、代偿、追偿这些活都干了,典型的非法金融机构。

二、老百姓是不是合法的放贷主体?

P2P平台出借人都是普通的老百姓,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该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果数量、金额过大,可能会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危害。总结放的多收了利息你是不是合法的放贷主体。

三、4倍LPR”利率红线包括了什么?

现实中, 大量的借款人从P2P平台上借款要除了利息之外,还要支付不菲的其它费用,再扣除乱七八糟的费用,综合利率早已超过4倍LPR,前段时间网上传此规定有漏洞,名义利率不等于实际利率,这只不过是之前部分法院有少数判例支持了名义利率,相信后面最高院一定会就借款利率出若干典型案例,一统江湖,在我看来规定指的就是实际利率,所谓漏洞有些炒作,实际上法条也规定了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借钱的都是什么人?

在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借款的人都不太会选择P2P借贷,绝大多数情况下,小贷、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甚至银行机构都能满足借款的需求,只有一些不太符合借款条件的人我们称为次级借款人才会用那么高的利息借钱来生活或满足消费欲望,他们很多没有偿还能力,我们律所也代理过一些清收案件,见到一些借款人,工薪、学生、农民、赌徒很多都是懵懵懂懂的借了平台的钱,不少人基上生活都困难,还款谈何容易。最终的结局是大面积违约,既伤害了借钱人,也伤害了放贷者。”

五、什么样的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这次新修订的规定也规定了借贷合同无效的条款,首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换句话说就是在你出借资金的时候如果你有银行未还的借款可能导致借款无效;第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P2P平台搞资金池出借这种合同基本上无效了。第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P2P平台很多投资人喜欢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结果到处出借,最终落个职业放贷人的头衔,所签的合同也基本无效了。无效合同的后果是什么?返还本金,没有利息。

六 、借款人在诉讼方面的策略

这次新修订的规定对于借款人来说有点翻身农奴把歌唱的感觉了。在受到电话骚扰和暴力催收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意保留录音证据。目前很多P2P平台正在清盘,如果这些机构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追讨债务,可就合同是否无效、利率约定过高、出借人不合法等方面进行抗辩,虽然坚持意思自治原则,是一定时期内,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准则。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是认定合同效力的通用规则。具体到民间借贷领域,比如《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订后的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就属于无效约定。最后还有一点,之前多付的利息和手续费也是可以要回来的或抵本金哟。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洪涛律师

专业领域:金融不良资产与投行业务、借贷、担保、经济纠纷、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28
下一篇 2023-12-2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