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9月27日结束 4类行政案件未审结的继续审理

中国发布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9月27日结束 4类行政案件未审结的继续审理

中国网9月15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期2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

记者了解到,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正确统一适用,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即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另外,调整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完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同时,明确“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即试点期间,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今,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即将到期。记者注意到,两年来,试点工作成效明显: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全国法院在试点期间提级审理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1700余件,形成一批具有裁判示范效应的典型案例,有效促进辖区诉源治理、解决了法律适用分歧。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行之有效的试点举措转化为制度成果。

当然,有些试点举措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检验。部分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现象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根源性问题在于诉源治理推进力度不够、一审二审质效未能充分彰显,不宜单靠调整案件一审、再审管辖机制来解决。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试点实践还不能为修改法律提供充分依据,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时机尚不成熟。

按照规定,试点到期后,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考虑到试点内容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依法稳妥有序做好试点结束后的机制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印发通知,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为当事人开展相关诉讼和各级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提供明确指引。

通知要求,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通知还明确,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已立案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已收取诉讼材料但尚未登记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相关材料。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据测算,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将出现明显增长,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占比将大幅提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监督指导,对新收到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事由、确实存在错误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应提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审查后认为明显不存在错误的,依法裁定驳回,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妥善息诉解纷。

对于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的,明确要求受诉法院按照已形成的典型案例或类案规则办理,防止“程序空转”;对于提审后可能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及时将其纳入正在建设中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推动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同时,人民法院将用好用足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及时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类案裁判指引等。

编审: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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