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之火灾及火灾分类

火灾及火灾分类

1.火灾的概念

广义地说,凡是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称为火灾。火灾是工伤事故类别中的一类事故。在消防工作中有火灾和火警之分,当人员和财产损失较小时,登记为火警。

根据GB/T 5907.1-2014《消防词汇 第1部分: 通用术语》,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的统计范围:

(1)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3)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4)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5)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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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灾的分类

(1)根据国家标准GB/T4968-2008《火灾分类》的规定,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六个不同的类别。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氢气等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镁铝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如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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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新的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真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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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②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③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④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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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灾原因分类

(1)放火。有敌对分子放火、刑事放火、精神病和呆傻人放火、自焚等。

(2)违反电气安装安全规定。导线选用、安装不当,变电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用电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滥用不合格的熔断器,未安装避雷设备或安装不当,未安装排除静电设备或安装不当等。

(3)违反电气使用安全规定。有短路(如导线绝缘老化,导线裸露相碰,导线与导电体搭接,导线受潮或被雨水浸湿,对地短路、电气设备绝缘击穿、插座短路等)、过负荷(如乱用熔断器,电气设备过负荷,熔丝熔断冒火等)、接触不良(如连接松动,导线连接处有杂质,铜铝接头接触点处理不当等)及其他(如电热器接触可燃物,电路接通或短路时冒火,电气设备摩擦发热打火,灯泡破碎,静电放电,导线断裂,忘记切断电源等)。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有焊割(如焊割处有易燃物,焊割设备发生故障,焊割含有易燃物品的设备,违反动火规定等)、烘烤(如超温,烘烤可燃设备,烘烤设备不严密,烘烤物距火源近,无人看管等)、熬炼(如超温,沸溢,熬炼物不合规定,投料有差错等)、化工生产(如原料差错,超温、超压爆燃,冷却中断,混入杂质反应激烈,受压容器缺乏防护设施,操作失误等)、储存运输(如易燃、易爆液体的挥发、外溢,运输、储存货物遇火,化学物品混存,摩擦撞击,车辆故障起火等)及其他(如设备缺乏维修保养,仪器仪表失灵,设备故障,违反用火规定,易燃物接触火源,混入杂质打火,车辆排气管喷出火星,烧荒等)。

(5)吸烟。如乱扔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杆,违章吸烟等。

(6)生活用火不慎。如炉具、炉灶设置使用不当,燃气炉具设备故障及使用不当,煤油炉使用不当,火炕、烟道、烟筒过热、蹿火,死灰复燃,烘烤不慎,照明使用不当,扫墓烧香烧纸等。

(7)玩火。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

(8)自燃。物品受热自燃,植物垛受潮自燃,化学活性物质遇空气自燃及遇水自燃,植物油浸物品摩擦发热自燃,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混合接触自燃等。

(9)自然原因。如雷击、风灾、地震及其他原因。

(10)其他原因及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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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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