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程项目相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处理

前段时间处理老Y一起建设工程相关的工伤保险索赔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有一定特殊性,值得关注,写下来,和大家探讨。

以案释法:工程项目相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处理

仲裁案件的管辖问题

老Y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的注册地为海曙区,老Y受劳务公司指派,到位于镇海区的道路工程项目所在地施工,该工程项目的的工伤保险参保在高新区。老Y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老Y构成工伤7级。

实践中,根据工伤保险的参保地,我们到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以项目地与公司所在地均不在高新区为由,认为没有管辖权,建议我们到海曙提起仲裁。随后我们到海曙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该委认为应当由工伤保险参保所在地仲裁委仲裁,海曙仲裁委收下相关材料后,告知我方,各家会沟通好后确定受理机构,既而向我方发送立案通知。

整个立案过程有一定波折,但还算顺利,问题是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工伤案件的仲裁,管辖应该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此规定,劳动仲裁的管辖有两个选择,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而履行地优先。

按照《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由建设项目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据此可知,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工伤相关的管辖,在宁波地区,建议首选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案释法:工程项目相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处理

本人工资问题

老Y的工资由劳务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固定为每月9000元。在老Y要求劳务公司赔偿的项目里,其本人工资项目的确定涉及停工留薪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们认为应该按照900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而劳务公司提出来应该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类似项目,本人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宁波市人社局在2018年下发的《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据此可知,在提起劳动仲裁的时候,仲裁委恐怕会按照其文件的规定,以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至于诉讼阶段,是否会推翻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们认为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其精神,以员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本人工资的标准,是有据可循的。

以案释法:工程项目相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处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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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俞乾文律师

宁波市名优律师

业务擅长:各类保险争议、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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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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