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代持股权,离婚时另一方能要求分割吗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一般来说,挂名的股东被称为“显名股东”,背后实际出资的股东被称为“隐名股东”。

网友咨询:

  替人代持股权,离婚时另一方能要求分割吗?

律师解答: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替人代持股权原则上,如果夫妻一方可以证明自己是作为名义股东替别人代持股权,那么他们代持的股权在离婚时,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反之,如果夫妻一方是实际股东,把自己的股权交给别人代持,那么被代持的股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律师补充: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豪杰律师简介

本律师现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30多年,擅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海事海商、保险合同、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办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为中外客户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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