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没有相关资格证开针灸店,为病人针灸和理疗拔火罐治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俞某英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16年8月18日、2018年10月16日因非法行医被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非法行医:没有相关资格证开针灸店,为病人针灸和理疗拔火罐治疗

此后,2020年4月2日,被告人俞某英在x县x镇x街x号门面再次进行中医针灸医治。同年5月6日,被告人俞某英在x县x镇x街x号门面再次非法行医,为杨某、吴某等进行中医针灸诊治,被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挡获。

二、辩护意见

法律没有规定拔罐、刮痧等属于非法行医,自己是无法抗拒群众所需而为之,因此自己的行业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其辩护人吴恭敬辩护称,在罪名上尊重被告人俞某英的意见,但被告人俞某英系对相关规定认识不足,本案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俞某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书证

1、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被告人俞某英的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在现场扣押被告人俞某英的行医物品等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x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行政执法材料、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俞某英曾因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的情况;

3、x县卫生健康局说明:中医科属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针灸科属于中医科二级科目。被告人俞某英未经医师考试取得执业证书。

四、其他证据

勘验、辨认笔录,证明案发中心现场“x养生堂”位于x县x镇x街x号,被告人俞某英正在为他人进行针灸及针灸现场的客观情况等。视听资料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讯问被告人俞某英的情况等。

五、证人证言

1、杨某证实:2020年3月底自己因高血压住院20多天出院后,听别人摆在x县x街有个针灸店治这类病还可以,就找到那个针灸店子扎银针,店子只有一个大概50岁左右的女老师。

她简单问了自己的病因和病情后就给自己扎银针,扎上银针后还要用一个有很多电线的仪器,把线接到扎在自己身上的银针然后通电,扎银针的肌肉就会跳动,每次扎银针大概要持续半个小时,半个小时后那个女老师就会收针,也不开药。

非法行医:没有相关资格证开针灸店,为病人针灸和理疗拔火罐治疗

2020年5月6日上午,是自己连续扎银针的第三天,刚扎上不久,就来了几个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听说是卫生局还有公安局的,连同自己共有三个女病人在扎银针。那些工作人员到后说女老师属于非法行医,喊她停止给人扎针。

自己看见工作人员把扎银针店子里的一些东西收拢,当着那个女老师的面进行了清点登记。自己就回家了。

2、吴某证实:2020年5月几号,自己因颈椎痛,听人说南坝有个医生扎银针还得行,第二天找到了一个扎银针的地方,是个女医生,当天扎了一次花了6块钱,第二天又来扎银针。

刚扎起不久就有卫生局和公安局的来检查店子,检查人员说她这个店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医生本人也没有行医资格证,检查人员把这家扎银针的一些东西扣了,还把女医生带走了。自己辨认出给自己扎银针的就是俞某英。

六、被告人俞某英的供述和辩解

自己于2014年在x县x镇南街x号开了个针灸店,为病人针灸,还为病人理疗和拔火罐,一般病人收的6元一次,有的收的10元一次,生意好时间天有50多人针灸,生意不好时只有10来个人。

自己没有相关资格证,2016年、2018年“卫生执法大队”先后对自己的进行了两次处罚,之后自己还一直在从事针灸和理疗拔火罐。2020年4月份“卫生执法大队”又来自己的针灸店,警告自己再继续进行非法行医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5月6日,x县公安局和“卫生执法大队”的一起来自己的针灸店,制止了自己正在给三名病人进行的针灸理疗,还把自己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还扣押了用于针灸的银针和治疗仪等。

七、庭审意见

被告人俞某英辩护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与事实、证据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俞某英的辩护人吴恭敬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俞某英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非法行医:没有相关资格证开针灸店,为病人针灸和理疗拔火罐治疗

八、法院判决

被告人俞某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没收扣押在案被告人俞某英所用的财物:针灸针、医用钳子、针灸治疗仪、针灸临床取穴图解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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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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